
「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可以繼承遺產嗎?
依據民法第1138條規定,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必須有「血緣」關係之父、母才有繼承權,因此媽媽改嫁後(異父)、爸爸改娶時(異母)並無血緣關係,即無繼承權(除非有收養關係存在);但是第三順位兄弟姊妹,並無限制,故不論是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均有繼承權,可以繼承遺產。
依據民法第1138條規定,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必須有「血緣」關係之父、母才有繼承權,因此媽媽改嫁後(異父)、爸爸改娶時(異母)並無血緣關係,即無繼承權(除非有收養關係存在);但是第三順位兄弟姊妹,並無限制,故不論是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均有繼承權,可以繼承遺產。
依據民法第1138條規定,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必須有「血緣」關係之父、母才有繼承權,因此媽媽改嫁後(異父)、爸爸改娶時(異母)並無血緣關係,即無繼承權(除非有收養關係存在);但是第三順位兄弟姊妹,並無限制,故不論是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均有繼承權,可以繼承遺產。
(一)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且同條第4項規定:「債權人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
(二)民法第245條規定:「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1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10年而消滅。
民法第1146條規定:
「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因此依照法律的規定要在小明知道權利被侵害,也就是遺產被搶走時開始算2年內提出訴訟
配偶其中一人過世時候,繼承人就是配偶及子女(在沒有拋棄繼承的情況下),由於未成年子女之法律行為,係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進行(通常是父母),無論是開戶、訴訟等情況,但如果配偶跟子女都是繼承人,配偶如要代理未成年子辦理繼承登記,彼此間就會產生「利益衝突」的關係。舉例言之,配偶可否將不動產全部辦理繼承登記給自己呢?可能就會侵害未成年子女的權益。因此如果配偶代理未成年子女辦理遺產繼承,地政事務所可能無法受理。
我國民眾由於傳統分家產概念,認為一定要全體繼承人同意,才能辦理後續繼承事宜,包括遺產中土地、建物等不動產的移轉登記,但是依據土地法第73條第1項,任何一個繼承人都可以單獨為全體繼承人聲請辦理繼承登記,只是要辦理成「公同共有」,不需要得到其他繼承人同意或授權,只是無法辦理成「分割登記」,除非經過全體繼承人協議分割或起訴請求分割。
大陸地區人民可以繼承臺灣人民之不動產嗎?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規定,大陸人民在繼承臺灣人民財產時,如果不是臺灣人民的配偶,那麼你的繼承上限金額僅有200萬元,也沒有辦法直接去繼承不動產而要將不動產的折算成現金價額繼承。
代筆遺囑幫助人們表達他們的遺願和財產分配計劃,確保遺囑起草者的意願得以準確傳達。也有助於避免家庭成員之間的糾紛和爭議,保護家族和睦。我們以一案例分享代筆遺囑可能會遇到的問題與解答。
依照民法第1145條第5款的規定,沒有盡到扶養義務甚至出言侮辱等舉動是有可能對對方構成重大虐待以及侮辱的情形,這時候當事人其實可以加強蒐證子女對其不肖的行為,尋找專業律師替他立遺囑。
在遺囑中明確列出子女不肖的事蹟,並明確表示不讓小孩繼承他的財產,如此一來便有機會讓不孝子女無法繼承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