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否接過假冒檢警的電話?是否聽過朋友因投資虛擬幣而血本無歸?
詐欺罪到底會被關多久?哪些情況會構成加重詐欺罪?初犯是否能爭取緩刑或易科罰金?本篇文章將帶你完整解析詐欺罪構成要件、各類詐欺手法對應刑期、實務判例,以及和解、自訴與提告流程。
無論你是被害人想提告、當事人正面臨指控,或是想多了解如何自保、避免誤入法網,這篇懶人包都將提供你最完整且易懂的法律資訊。
一、什麼是詐欺罪?詐欺罪的定義與構成要件
詐欺罪定義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所謂「詐欺罪」,是指行為人以詐術使他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或為不利之處分,致使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得利之行為。簡單來說,就是透過說謊、偽裝、誘導等手段騙人交錢,最終達到個人或第三人獲利目的。
📌 相關法條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使人陷於錯誤,使之交付財物或為財產上不利益之處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此為「普通詐欺罪」,若涉及更多人、使用科技工具、假冒公務員等,則可能構成「加重詐欺罪」。
詐欺罪構成要件
要成立詐欺罪,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主觀與客觀構成要件,缺一不可:
主觀構成要件:
1. 不法所有意圖:行為人需有不法獲利的意圖,欲透過施詐而獲利。
2. 詐欺故意:包含直接故意及間接故意,明知或顯能預見將造成他人財產損害之發生。
客觀構成要件:
1. 有詐術行為:例如謊稱投資報酬、偽造公文、冒用身分、假借機構名義、設立假網站、假借親友借錢等。
2. 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也就是讓對方誤信為真(如誤以為匯款給親人、投資有保證獲利等)。
3. 被害人基於錯誤交付財物或作成不利處分:包括匯款、轉帳、交出財物等。
4. 行為人或第三人因此獲得不法利益:只要詐欺成功、利益產生,即構成既遂(若未完成則另依詐欺未遂罪論處)。
5. 被害人財產損害與加害人取得財產有因果關係。
詐欺罪關多久?
依據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實務上,判刑輕重會依下列因素裁量:
- 詐騙金額多寡
- 是否初犯或累犯
- 是否有主動和解、賠償
- 是否涉及集團犯罪或假冒公務機構
- 是否有前科
📌 實務案例參考
初犯詐欺且已賠償和解者,有可能判緩刑或易科罰金。
若屬詐騙集團車手、收帳戶者,縱為初犯仍常被法院判處實刑。
二、詐欺罪關多久?常見6大詐欺罪刑期一次看

在台灣法律中,詐欺罪不僅僅只有「一般詐騙」,實際上依不同手法與情境,刑法中另設有「加重詐欺罪」、「設備詐欺」、「電腦詐欺」、「準詐欺」等類型。以下為常見6種詐欺罪類型及其刑期分析:
1. 普通詐欺罪(刑法第339條)
刑度: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適用情境:
・假冒親人打電話騙匯款
・虛構借錢理由
・假投資、假交友取得金錢
📌 條文節錄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2. 收費設備詐欺罪(刑法第339-1條)
刑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常見情境:
・違法使用假卡或破解收費系統
📌 條文節錄
刑法第339-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3. 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刑法第339-2條)
刑度: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常見情境:
・使用偽造提款卡詐領現金
・破解ATM或自動販賣機詐取金錢
📌 條文節錄
《刑法》第339-2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4. 電腦設備詐欺罪(刑法第339-3條)
刑度: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常見情境:
・透過駭客手法操控金融系統進行轉帳
・使用假資料入侵系統竊取財產
📌 條文節錄
《刑法》第339-3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5. 加重詐欺罪(刑法第339-4條)
刑度: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常見情境:
・冒用政府、法院、檢警等名義行騙
・三人以上共同犯案
・利用網路、媒體、假影片騙取財產
📌 條文節錄
《刑法》第339-4條: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注意:若為加重詐欺「未遂」,仍可依《刑法》第25條處罰。
6. 準詐欺罪(刑法第341條)
刑度: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常見情境:
・對無行為能力人施行詐術,使其交付財物(如誘騙高齡長者匯款)
📌 條文節錄
《刑法》第3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十八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實務提醒:
即便「詐欺金額不高」,若涉及多次、數人、科技工具或冒名情節,法院往往視為惡性重大,不易輕判。初犯如有和解、賠償與悔意,有爭取緩刑或易科罰金空間。
三、加重詐欺罪詳細解析:修法後刑期更重
加重詐欺罪是《刑法》第339-4條新增的重要條文,針對使用特定手法或身分詐騙他人財產時,加重處罰幅度。自修法後,法院實務對此類案件多從重處斷,特別是針對車手、假檢警、假冒政府等情節。
加重詐欺罪定義與常見手法
根據《刑法》第339-4條,加重詐欺罪是針對犯普通詐欺罪時,有特定加重情節而加重其刑。刑度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下為四大常見加重情節手法:
假冒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冒用警察、地檢署、法院等機關名義,通知被害人帳戶涉及犯罪、需凍結或配合面交現金。
以媒體對大眾散布不實訊息:如透過社群媒體、Youtube影片、假新聞等方式,對大量不特定人進行詐騙。
三人以上共同詐騙:組織化詐騙行為,分工合作,如車手、客服、資料蒐集等角色,常涉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利用科技製作不實影像或聲音:例如AI換臉冒充親人、合成聲音通話、偽造官方網站畫面或通訊帳號等。
加重詐欺罪初犯有和解、緩刑可能嗎?
初犯能否爭取緩刑?
若被告為初犯,且具備賠償、認罪、配合調查、無前科等情節,實務上有機會獲得緩刑或減刑。
和解能否減刑?
雖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但和解可作為法院量刑之重要參考,例如和解協議書、賠償收據等。
加重詐欺罪判例實務分享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重訴字第xxx號判決:
車手犯案三次共提領70萬,因為符合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判刑3年6月,無緩刑。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xxx號判決:
假冒檢察官詐取130萬,初犯且事後賠償取得和解,判刑1年10月,緩刑3年,附命接受法治教育。
📌 臺灣高等法院 110年度上訴字第xxx號判決:
利用 LINE 機器人偽造投資平台,獲利200萬,法院以加重詐欺罪判刑6年2月,不得易科罰金。
四、詐欺罪是公訴罪嗎?可撤告或和解嗎?
詐欺罪是否屬於非告訴乃論?
是的,詐欺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即係公訴罪,不論被害人是否報案、是否撤告,檢察官一旦掌握事證即有權主動偵辦。
非告訴乃論定義與常見誤解
◼ 定義:即使被害人未提出告訴,檢察官亦可依法起訴。
◼ 常見誤解:
✅ 誤以為「被害人不提告就沒事」→ 錯!警方如知悉犯罪,仍會主動偵查。
✅ 誤認「雙方和解就可撤案」→ 錯!無法撤回告訴。
和解後仍會起訴嗎?
即便雙方私下和解,若構成犯罪要件,檢察官仍可依法提起公訴。不過:
◼ 和解書或賠償事實可作為「量刑減輕」依據
◼ 初犯者若積極和解,檢察官可考慮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
詐欺罪可以自訴提告嗎?
被害人可以自行提起「自訴」方式提告。
實務建議:
- 若欲提告,可備妥證據(如對話紀錄、匯款明細、錄音檔)
- 向警局報案或提起告訴,交由檢察官判斷是否提起公訴
五、詐欺罪初犯會被關嗎?是否能緩起訴?

若您是第一次犯下詐欺罪,是否會「被判刑入監」,需視下列因素綜合判斷:
✅ 詐騙金額多寡
✅ 是否為主犯還是配角(如車手)
✅ 是否有和解、賠償行為
✅ 是否配合偵查、坦承犯行
✅ 年齡、前科、社會背景等
✅ 是否有前科
📌 實務觀察:初犯 + 坦承犯行 + 願意和解 + 金額較小,檢察官或許有機會給予緩起訴,然仍有可能逕行起訴。
詐欺罪緩起訴、緩刑適用條件
緩起訴(由檢察官決定)
需符合下列條件:
o 犯罪情節輕微
o 初犯或累犯間隔久遠
o 被告有悔意、同意接受觀察處分
o 多數搭配「支付被害人損害賠償」或「公益捐款」
📌 處分方式可能包括:
o 每月定期報到
o 法治教育課程
o 補償、捐款、公務服務
緩刑(由法院判決)
由法官在判刑後宣告,但刑期需在兩年以下(含):
o 被告無再犯危險
o 有補償行為或悔意
o 犯後態度良好且非重大犯罪集團成員
再犯詐欺處罰會更重嗎?
會的。若行為人已因詐欺罪被判刑,則法院於刑期上會再斟酌,且若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即符合「累犯」,依《刑法》第47條規定,法院會加重處罰。
📌 實務上:
o 難以再獲緩起訴或緩刑
o 可能加重刑期
📌 建議:若為初犯,應與律師詳細討論。若事證明確者,則建議可積極與被害人和解、委任律師處理,可望大幅爭取減刑或免刑空間。
六、詐欺未遂也會成立嗎?刑責會較輕?
詐欺未遂的定義與成立要件
根據《刑法》第25條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詐欺罪之未遂犯是指行為人已著手實施詐騙行為,但最終未能成功取得財產或完成詐欺結果。
📌 構成要件包含:
o 有具體詐欺行為,並已進入著手階段(如設局、打電話)
o 因外部因素導致未成功獲取財物(如被害人識破或警方介入)
✅ 舉例:假借檢警名義騙款,被害人察覺報警未匯款,即屬「詐欺未遂」而非既遂。
📌 注意:未遂不是無罪,僅能作為刑度減輕的依據。
詐欺未遂是否能和解或緩刑?
可以的,詐欺未遂相較既遂刑責通常較輕,若搭配其他條件,例如:
o 初犯
o 願意賠償或道歉
o 有悔意與家庭責任
o 參與程度非主導(如小車手)
有機會獲得下列處理:
o 檢察官緩起訴處分
o 法院判緩刑(兩年以下)
o 罰金替代刑期(依情節)
📌 實務補充:許多年輕人因誤入詐團擔任「取簿手」或「帳戶提供者」,如證明未領款且未實得財產,即屬未遂,可作為律師爭取減刑與緩刑的重要切入點。
七、詐欺罪之幫助犯如何成立?車手、小幫手該注意什麼?
詐欺罪之幫助犯定義與構成要件
依據《刑法》第30條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也就是說,知悉他人正在實施詐欺,仍提供協助或使其犯罪目的得以實現者,即屬「幫助犯」,可依法處罰。
📌 常見的幫助詐欺行為包含:
o 提供或出借個人帳戶收款(俗稱「人頭帳戶」)
o 協助領款、開戶或轉帳
o 配合操作提款卡、接送詐團成員等
📌 構成詐欺罪之幫助犯需符合以下要件:
o 主觀上:知悉他人實施詐欺行為仍協助
o 客觀上:提供幫助行為促進犯罪發生
o 因果關係:該協助對詐欺行為具有實質助益
🔎 若行為人聲稱「不知道對方是詐騙集團」,但證據顯示其與多個帳戶往來、頻繁現金提領、按指示操作提款卡等,法院仍可能推定其主觀上有幫助犯罪之意思。
詐欺罪之幫助犯刑期參考
依《刑法》第30條規定,幫助犯的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也就是說,與正犯相比,幫助犯的刑期通常會較輕。
📌 實務案例參考:
o 車手初犯 + 無前科 + 未實得利益 → 有機會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
o 出借帳戶收款 + 多次交易 + 金額超過百萬 → 多數判刑數月至2年不等
📌 補充建議:
如涉案當事人非主謀、為初犯,且尚未取得犯罪所得,應盡快委任律師協助說明自身角色,有助爭取最輕量刑處置或免刑緩處。
八、詐欺罪公訴流程怎麼走?提告時該注意什麼?
1. 詐欺案偵查流程概覽
o 報案與備案
可親至警局報案,或透過165反詐騙專線通報。記得保留通聯紀錄、匯款明細、聊天對話、帳號資料等證據,警方會立案並製作筆錄。
o 移送檢察官偵查
警方初步偵查後,若有犯罪嫌疑,將移送地檢署。檢察官可傳喚被害人、被告、證人,並調取帳戶資料與監視器畫面。
o 是否起訴的決定
有證據支持犯罪事實者 → 提起公訴;證據不足或情節輕微 → 作成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
若不起訴,可由被害人聲請再議。
o 起訴後,進入法院審理程序
檢察官正式起訴後,法院會排定開庭日期。被害人可陳述損害、請求附帶民事賠償。若達成和解,可提交和解書供法官參酌量刑。
2. 提告詐欺時的證據準備
提告成功與否,關鍵在於是否具備具體的詐欺行為與財產損失證據,常見可用資料如下:
✅ LINE、Messenger 等對話截圖
✅ 匯款明細或轉帳紀錄
✅ 電話錄音或詐騙簡訊
✅ 雙方簽訂之契約或協議
✅ 監視器畫面或匯款過程錄影
📌 實務提醒:報案時一併提供上述資料,有助檢方認定是否起訴,並可作為民事求償依據。
3. 法院判刑流程簡圖
警局報案 → 地檢署偵查 → 是否起訴? → 起訴則法院排期開庭 → 法官判決
- 若被告認罪、有和解、初犯 → 法官可酌情減刑、判緩刑
- 若被告否認犯行、證據明確 → 法官將依刑法量刑;若證據不足,則下無罪判決
4. 詐欺案多久會開庭?會判多久?
⏰ 時程預估(視法院進度與案情複雜度而異):
o 報案至警局調查:約2~4週
o 檢察官偵查與傳喚:約1~3個月
o 起訴後排定開庭:約1~2個月
o 法院審理至判決:約3~6個月
o 若上訴則進入高等法院:另延長數月至1年以上
九、詐欺罪追訴期多久?提告期限整理
1. 什麼是追訴期?
「追訴期」指的是檢察官可以對某犯罪行為提起公訴的法定時限,一旦超過這段期間,追訴權即消滅。
📌 法源依據:《刑法》第80條至第82條(關於追訴權時效的計算與中斷)
2. 詐欺罪的追訴期依刑度而定
以下為不同類型詐欺罪所對應的追訴期限:
詐欺罪類型 | 最重法定刑期 | 追訴期 |
---|---|---|
普通詐欺罪(§339) | 5年以下有期徒刑 | 10年 |
收費設備詐欺罪(§339-1) | 1年以下有期徒刑 | 10年 |
自動付款詐欺罪(§339-2) | 3年以下有期徒刑 | 10年 |
電腦詐欺罪(§339-3) | 7年以下有期徒刑 | 20年 |
加重詐欺罪(§339-4) |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20年 |
準詐欺罪(§341) | 5年以下有期徒刑 | 10年 |
✅ 關鍵對照:刑期越高,追訴期限越長。
3. 追訴期怎麼算?從什麼時候開始起算?
根據《刑法》第80條第2項:「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簡單來說,是從下列時間點開始計算:
▪ 被害人匯款當日(對車手而言,是領款當日)
▪ 假投資結束當日
▪ 最後一次詐術實施日
▪ 若犯罪行為繼續中,則從「最後一件犯行完成日」起算
🔎 實務提醒:並非從「被害人發現被騙」開始算,而是以「犯罪已完成」為準。
4. 追訴期中斷的情況
依《刑法》第82條第1項:「追訴權之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依法應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者,亦同。」
📌 舉例說明:2015年被害人匯款後報警,但嫌犯未查獲,2020年檢察官發布通緝 → 追訴期自2020年起停止計算。
5. 常見提告誤區與法律建議
❌ 誤區一:「被害人不報案,就不會被起訴」
→ 錯!即使未報案,只要警方掌握資料,詐欺仍可由檢察官主動偵辦。
❌ 誤區二:「事隔多年才發現被騙,就無法提告」
→ 錯!只要未超過追訴期,仍可報案處理。但務必保全證據。
✅ 律師建議:
▪ 懷疑遭詐欺請立刻報案,避免證據滅失
▪ 提告時提供完整時間軸,有助檢方判斷是否仍在時效內
▪ 案件久遠仍想提告者,應儘早諮詢律師
十、詐欺罪 Q&A|車手、和解、未成年、易科罰金一次看
Q1. 當車手詐欺關多久?
「車手」是詐騙集團中實際面交或領款者,多數法院認定其為詐欺罪之正犯。
📌 實務參考:
▪ 初犯、金額 20 萬元以下、認罪悔過 → 緩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
▪ 再犯、金額高、態度惡劣 → 有期徒刑 1~2 年起跳
👉 律師建議:若為初犯且事證明確,應配合偵查並儘速賠償,可爭取輕判。
Q2. 詐欺得利罪與詐欺取財罪差別?
兩者同樣是詐欺手段取得利益,差異如下:
類型 | 定義 | 法律適用 |
---|---|---|
詐欺取財罪 | 以詐術使人交付金錢、有價財物等 | 刑法第339條 |
詐欺得利罪 | 以詐術取得「無體利益」(如使用權、票券) | 刑法第339條 |
📌 實務上兩罪無明確劃分,多數犯罪為詐欺取財,詐欺得利則依情節定義。
Q3. 未成年詐騙會關多久?
未成年(18 歲以下)涉詐欺,會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辦理,仍有遭移送並判刑之可能,但多數為保護處分。
✅ 不會有刑法意義上的「前科」,但仍會留下少年事件紀錄。
Q4. 詐欺罪可否易科罰金?怎麼計算?
✅ 有期徒刑 6 月以下者,法院可准予「易科罰金」代替坐牢(刑法第41條)。
📌 計算方式如下:
1 日徒刑 ≒ 1,000~3,000 元不等
例:判刑 4 月=約 120 日,可換罰金約 12 萬~36 萬元
📌 若不繳納罰金,則需服刑。
❌ 判刑超過 6 月或構成加重詐欺罪者,一般無法易科罰金。
Q5. 詐欺另涉及洗錢罪刑期會更重嗎?
若詐欺與洗錢為「同一行為」,依刑法原則「從一重處斷」,僅就較重罪刑論處。
📌 然而,若涉及洗錢防制法第 14 條、19 條者,可能面臨: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重型洗錢)
▪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併科五千萬元以下罰金(輕型洗錢)
十一、實務補充:一罪一罰?詐欺併案與民事賠償怎麼算?
1. 一罪一罰原則是什麼?
✅ 一個行為只處一次刑罰,此即「一罪一罰原則」。
📌 若被告的行為具備下列特性,法院視為同一犯罪行為,僅裁處一次處罰:
▪ 時間緊密
▪ 手段一致
▪ 犯罪目的相同
▪ 對象相近或相同
✅ 若起訴後另查出其他受害人,有可能另案偵辦,也可能合併審理並數罪併罰。
2. 詐欺會併案嗎?常見情形解析
檢察官或法院常主動「併案處理」,常見情況包括:
1. 同一被告、多名被害人:以相同手法詐騙多位受害人,會併案處理。
2. 不同時間、同組織共犯:車手甲與主嫌乙犯案,因同屬詐團,有機會合併。
3. 詐欺與洗錢、偽造併罰:如同時涉及詐欺與其他犯罪,會依數罪併罰處理。
📌 實務提醒:併案不代表刑期相加,法院會依比例原則綜合量刑。
3. 詐欺會有民事責任嗎?可求償嗎?
✅ 有!詐欺不只追究刑責,也可依《民法》第184條提起損害賠償。
常見可求償項目:
▪ 金錢損失:轉帳、貸款成本等
▪ 間接損失:投資錯失、營收減少等
常見提告方式:
▪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 刑事提告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 勝訴後可聲請強制執行、查封對方財產。
📌 民事訴訟時效:自知權利受損日起 2 年內提起,最長不得逾 10 年。
4. 律師提醒:刑民分立、雙軌救濟並不互斥
▪ 刑事追訴:懲罰與威嚇犯行
▪ 民事訴訟:爭取金錢賠償
✅ 二者可同時並行,不會互相抵銷。
十二、台灣常見詐騙型態與預防手法
根據 165 全民防騙資料統計,台灣每年受騙人數高達數萬人,損失金額動輒上億。尤其假借政府名義、假投資與假交友詐騙等案件不斷翻新。以下整理七大高風險詐騙型態,並提供律師實務預防建議。
1. 求職陷阱
常見手法:
- 假公司徵才,誘導提供存摺、提款卡、身分證影本
- 讓求職者無意間成為「車手」或「人頭帳戶」持有人
預防建議:
- 切勿交出提款卡或帳戶
- 查證公司統編、是否有實體營業處所
- 面試要求繳費、簽署不明契約,立即拒絕
2. 貸款詐欺
常見手法:
- 假冒銀行或代辦公司名義「幫忙辦貸款」
- 要求支付保證金、帳戶驗證金,卻從此失聯
預防建議:
- 向正規金融機構辦理貸款
- 任何「先付款再核貸」都是高風險訊號
3. 租借帳戶
常見手法:
▪ 刊登「快速賺錢」廣告,吸引民眾出租銀行帳戶
▪ 帳戶實際被詐團用來收取犯罪所得
預防建議:
▪ 帳戶若涉案將遭金融聯合封鎖,五年內不得開戶
▪ 即使「不知情」,仍可能被判有罪
4. 投資詐欺(NFT、虛擬幣)
常見手法:
▪ 透過假社群、網紅、Line群組誘導購買虛擬幣或NFT
▪ 承諾高報酬、快速出金,實則龐氏騙局
預防建議:
▪ 檢視投資平台是否有金管會核准
▪ 不轉帳、不下載陌生APP、不被高報酬誘惑
5. 猜猜我是誰
常見手法:
▪ 詐騙者打電話假冒親人、朋友聲音
▪ 利用突發狀況(車禍、臨檢、借錢)急迫情境要求匯款
預防建議:
▪ 當下勿匯款,先以其他方式確認對方真實身分
▪ 告知家人勿公開個資、避免被利用
6. ATM解除分期付款詐欺
常見手法:
▪ 假冒客服說「誤設分期」或「重複扣款」
▪ 誘導操作ATM,其實是轉帳給詐騙帳戶
預防建議:
▪ ATM無法解除任何分期付款設定
▪ 接獲此類電話立即掛斷並撥165查證
7. 冒用公務機構名義詐騙
常見手法:
▪ 假冒地檢署、警察局或法院打電話,指控「涉及刑案」、「帳戶遭監控」
▪ 要求提供帳戶、匯款或配合監管資金
預防建議:
▪ 政府機關不會透過電話要求轉帳、配合監控資金
▪ 撥打165或直接聯繫當地法院/地檢署查證真偽
律師提醒:遇到懷疑狀況,三不原則自保
✅ 不提供個資
✅ 不操作ATM
✅ 不急著匯款
並立即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或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十三、與詐欺常見混淆之刑責比較
偽造文書罪 vs 詐欺罪
項目 | 偽造文書相關之罪 | 詐欺罪 |
---|---|---|
法條 | 刑法第210~216條 | 刑法第339條 |
行為方式 | 偽造、變造文件(印章、合約、證書)或為使用 | 用話術或假資訊誘使交付財物 |
客體 | 真實性文件、簽章 | 錢、物、有價證券或權利 |
刑期 | 普通偽造最多5年;業務偽造最重7年 | 最重5年(普通)、7年(加重) |
📌 補充:如詐欺時用到偽造合約,實務常兩罪併罰。
洗錢罪 vs 詐欺罪
項目 | 洗錢罪 | 詐欺罪 |
---|---|---|
法條 |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 刑法第339條 |
行為方式 | 掩飾、隱匿非法所得 | 使用詐術騙取財物 |
犯罪時機 | 已得手後對金流處理階段 | 行騙行為本身 |
刑期 |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 普通5年以下、加重7年以下 |
十四、詐欺罪刑期重,律師建議如何自保?
詐欺罪屬高風險刑責,無論是當事人或被害人都需清楚策略與自保方式,以下提供律師實務建議:
被告詐欺證據不足如何處理?
✅ 若檢察官無法舉證「有詐術行為+致財產損失」,可能不起訴或無罪判決。
✅ 常見抗辯方式:
- 交易雙方皆知風險,屬買賣糾紛
- 被害人自行轉帳,無詐欺誘導
- 無虛構事實、未使用詐術手段
📌 建議:請律師協助調閱卷宗、反駁檢方證據不足或不具詐術構成。
想提告詐欺,如何蒐集有效證據?
✅ 有效提告關鍵為「具體詐術」+「實質財產損害」,建議準備:
- 轉帳紀錄、對話紀錄(Line、電話錄音)
- 虛假合約、投資簡報、簡訊誤導內容
- 匯款對象資訊與資金流向
📌 可先報案並同步聲請保全證據,避免對方脫產或銷毀資料。
被控詐欺怎麼應對?律師建議這樣做:
- 保持冷靜、勿自行出面協商,避免錄音成不利證據
- 儘速與律師討論證據弱點、釐清交易性質
- 若屬誤會或未遂,主張非詐欺行為、爭取不起訴或緩起訴
- 避免與其他共犯聯絡,防止共犯證詞交叉印證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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