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輔助宣告?輔助人可以管什麼、財產怎麼保護、申請流程一次看懂

輔助宣告是什麼 博策法律事務所
家中的長輩或親人如果因年齡、疾病導致認知與判斷能力下降、甚至不足的問題,為了要保障其財產、保險賠償金或其他金額上及法律上的權益及效力,親人可以透過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來保障其資產及個人行為。

本篇將會詳細介紹「輔助宣告」的定義、聲請流程、輔助人的權力以及輔助宣告常見問題等等資訊,提供有需要的民眾做參考。

 

輔助宣告是什麼?

根據《民法》第 15 條之 1 條第 1 項:「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


舉例來說:大明雖有輕度障礙,但日常生活依舊可以自理,然而家人擔心他容易受騙而做出影響其權益的行為,就可以為大明聲請輔助之宣告,讓「輔助人」幫助大明處理事情。

若大明成為受輔助宣告人,在法律上的「部分行為」就會像限制行為能力人,需要輔助人的同意才有效力
 

【律師提醒】
一般「未成年又未結婚」的大明:原則上不會去做輔助宣告,實務多認為不適合/沒必要。
若有嚴重心智障礙,要保護他的財產或行為,通常會考慮的是「監護宣告」,或是由父母以法定代理人身分出面處理。

 

 

 

 

受輔助宣告人的哪些行為需要輔助人同意?

根據《民法》第 15 條之 2 條第 1 項規定,大明以下行為需要輔助人的「同意」:
相關行為 行為項目
營業行為 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舉債行為 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訴訟行為 訴訟、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處分不動產行為 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遺產相關行為 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透過上表可以明顯地看出,主要是以「是否損害受輔助宣告之人重大利益」的行為為主,且與「合約、契約」相關;除此之外,大明日常生活中的大部分行為並不需要獲得輔助人的同意。

若大明做了上述表中的單獨行為,或與他人所締契約但是輔助人不同意時,根據《民法》第78條83條之相關規定,大明的行為將不生效力

 

【律師提醒】
如果大明(受輔助宣告人)要到銀行「臨櫃領錢」,雖然《民法》沒有明確規定,但是銀行端為了自保,實務上還是會向輔助人告知,並徵得輔助人同意後才會讓大明將錢領出。

 

 

 

 

誰可以聲請輔助宣告?

根據民法規定,聲請輔助宣告的人可為以下:
  • 本人
  • 配偶
  • 四親等內之親屬(即父母、祖父母、子女、孫子女、兄弟姊妹、堂兄弟姊妹等)
  • 最近一年有共同居住事實之其他親屬
  • 檢察官
  • 主管機關
  • 社會福利機構

 

誰可以成為輔助人?

若大明有女兒小花及兒子小樹,而大明的孫子小草(即小花之子)想要當輔助人,可以嗎?
 

根據《民法》第 1113-1 條第 2 項準用第 1111 條第 1 項規定:「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法院在選輔助人的時候,會最先考量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並優先考量大明(受輔助宣告人)的意見。
除此之外,法官也會考慮誰實際在照顧、陪同就醫、處理日常生活等,或是比較了解受輔助監護人的狀況,溝通是否順利等等,會綜合非常多的因素去做判斷。

法院考量輔助人選任原則

雖然小草是大明(受輔助宣告人)的「二等親」,符合輔助人的人選資格,但除非法院直接認為小草最合適,一般來說還是要以法院的裁定為主,無法百分之百確定

若最後法院認為小樹是最適合擔任大明(受輔助宣告人)之輔助人,除非小樹「放棄」並向法院聲請辭任,就算聲請輔助宣告時文件上寫的是小草,但是最終小樹才是大明的「輔助人」。

 

輔助人延伸問題

問1:如果小花和小樹都沒有意願成為輔助人,小草需要請他們撰寫「放棄同意書」嗎?

不需要。
如果三人已經親屬會議討論取得共識,推舉由小草擔任輔助人,小草只需要在聲請文件中 親屬會議同意書 中的「親屬會議立同意書人」的表格請小花和小樹簽名,代表兩位皆同意小草擔任輔助人即可。

 

問2:如果小草是主要照顧者,但是小樹想要擔任共同輔助人,可以嗎?

可以聲請,但不一定成功,需看法院裁定。
可以分為兩種情況:

  • 小草和小樹有談好:法官認為您們都談好了,而能夠相互分工共同協助,則兩人直接成為共同輔助人的機率就很高。
  • 小草和小樹沒談好:可以等法院向小樹徵詢意見的時候小樹向法院表示意見,或者在輔助宣告聲請後,「主動」向法院表示意見。法院會基於受輔助人之最佳利益考量,並評估雙方對於輔助職務是否能相互分工、監督或溝通,但最後「不一定」會成為共同輔助,需依照法官的裁定為主。

 

 

 

 

輔助人可以換嗎?

可以。實務上可以分為兩種情況:

  1. 目前輔助人不適任
    根據《民法》第 1113-1 條第 2 項準用第 1106 之 1 條第 1 項規定,若小草發現小樹有明顯不適任的狀況發生,能夠向法院聲請改定適當之監護人。
     
  2. 輔助人聲請辭任
    若小樹覺得自己不適任,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辭任,藉此輔助人將會進行變更。

而在改訂輔助人期間,法院可以先宣告停止原輔助人之輔助職務,在這期間改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輔助人。(民法第 1113-1 條第 2 項準用1106-1 條第 2 項)

 

受輔助宣告人和輔助人意見不同

如果大明(受輔助宣告人)想賣房子,但是輔助人-小樹不同意,那怎麼辦?

 

根據《民法》第 15 條之 2 條第 4 項規定:「第一項所列應經同意之行為,無損害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之虞,而輔助人仍不為同意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得逕行聲請法院許可後為之。」

 

意思就是指,如果大明(受輔助宣告人)與小樹(輔助人)意見分歧,大明可以向法院聲請許可。如法院認為賣房子的行為並無損害大明利益的疑慮,而許可其出售行為後,大明就可以賣房子,而小樹無法阻止。

 

 

 

 

輔助人會盜領財產嗎?

在聲請輔助宣告時,會需要共同開具大明(受輔助宣告人)的財產清冊,這樣大明的財產及存款的相關動支都需要合法授權,就可以不用怕被盜領。
 

此行為能夠減少後續的爭議,也能夠降低大明(受輔助宣告人)被利用的風險。


若大明(受輔助宣告人)過世後,親屬去申請遺產清冊,發現大明的財產有被轉移到輔助人名下的現象, 依據《民法》第 1113-1 條第 2 項準用 1102 條規定,輔助人不得受讓受輔助宣告人財產,以避免輔助人利用其職務損害受輔助宣告人利益以謀奪私利,因此大明之繼承人可以透過法律途徑質疑這些交易的合法性,訴請交易無效

 

受輔助宣告人能寫遺囑嗎?

在輔助宣告生效後,若大明(受輔助宣告人)想要進行重要財產的分配、轉移、贈與或為遺產分割及遺贈時,都會需要「輔助人同意」才能生效。

如大明的遺囑並不涉及前述事項,則無需輔助人同意,但如果大明的遺囑是包含重要財產或遺產的分配、贈與、遺贈時,原則上還是需經輔助人同意。

 

 

 

 

輔助宣告與失能理賠

如果被保險人因事故造成嚴重失能,已經無法清楚表達意思或處理財務,許多保險公司會要求家屬先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並提供裁定書與戶籍謄本,才能由監護人或輔助人代表辦理強制險失能理賠與收款。

這並不是因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明文規定「所有失能理賠都一定要有監護/輔助宣告」,而是保險公司為了確認誰有權合法代表被保險人領款,並避免日後家屬之間發生「誰有權領錢」的爭議。

 

【律師提醒】
根據《保險法》第 65 條規定,申請保險理賠之請求權時效為2年,超過不行使而消滅。

 

失能等級與聲請輔助宣告是否有關?

在實務上,雖然保險失能等級為法官參考的資料之一,但向法院聲請「輔助宣告」或「監護宣告」時,最後是否聲請成功還需要由法官裁定。
法官會透過法院的訪視報告精神專科醫師的精神鑑定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做判斷,確保受輔助宣告人有符合相應的資格。

因此,保險失能級數只是供法官參考的文件之一,並不會自動保證一定可以取得輔助宣告或監護宣告,也不會因為失能級數較低就絕對無法聲請。

 

重點仍在於:當事人目前的身心狀況,是否需要由輔助人協助處理法律行為與財產事務。

 

 

 

 

輔助宣告怎麼聲請?聲請流程是什麼?

輔助宣告要怎麼聲請?該向誰聲請?以及要準備的文件有哪些?以下將提供完整的資訊帶您了解。

輔助宣告申請流程

 

第一步:準備聲請輔助宣告的文件

聲請輔助宣告前,建議先把相關資料整理好,會讓整個流程順利很多。一般實務上常見需要準備的資料包括:

  1. 輔助宣告聲請狀(家事聲請狀-聲請輔助宣告
  2. 受輔助宣告之人、聲請人、擬擔任輔助人的戶籍謄本各 1 份。
  3. 受輔助宣告之人的醫生診斷證明或殘障手冊影本。
  4. 受輔助宣告之人的財產清冊,列明受輔助宣告人的財產狀況
  5. 聲請人可向法院推舉輔助人之人選,並應檢附「同意書」及「親屬系統表」。
    (可參酌司法院「親屬會議同意書」「繼承系統表」格式,並請依實際狀況修正繼承系統表)
  6. 親屬會議文件(非必要)
  7. 其他法院要求文件

針對像是醫療相關證明、生活及財產狀況資料等建議越詳細越好,讓法院可以掌握最清楚的資訊。

 

聲請輔助宣告文件延伸問題

問:若想要聲請共同輔助人,要怎麼做?

若聲請 1 人以上為輔助人,可以先於聲請表上填寫其中一位,另外再用「另附說明書」「聲請狀」跟法官表示希望可以指定「共同擔任」
但最終是否能夠「共同擔任輔助人」,還是需要以法官的裁定為主。

 

第二步:向法院聲請輔助宣告

輔助宣告是由法院裁定的程序,一般是向當事人戶籍地的地方法院提出聲請。
聲請狀及相關附件都準備好後,向地方法院書記官室提出並繳納規費即可正式啟動程序。如果不熟悉書狀寫法,也可以先諮詢律師,協助草擬或代為聲請。

 

聲請輔助宣告的費用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聲請費用總共為新臺幣 1,500 元
另外法院為輔助宣告之審理,會委請專業醫師為鑑定,鑑定費用需由聲請人預先繳納。

 

【相關法律補充】
《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

 

第三步:進入法院審理程序

法院受理聲請後,會先進行形式審查(確認資料是否齊全),接著進入實質審理,通常可能包含以下幾個部分:

  • 通知當事人、親屬到庭:法院可能會通知當事人、擬任輔助人及主要家屬開庭,了解實際情況與家人意見。
  • 安排訪視與鑑定:法院會請社工或家事調查官進行訪視,並製作訪視報告外,也會囑託醫院或專業機構做能力鑑定,評估當事人的理解力、判斷力與自理能力。
  • 聽取當事人意思:就算要聲請輔助宣告,法院仍會盡量聽取當事人本人的意願,例如對輔助人的看法、希望保留哪些可以自行決定的範圍。
  • 裁定是否宣告及範圍:法院會綜合醫療、家屬意見、鑑定結果,決定是否應該宣告輔助,以及輔助人需同意或參與的事項範圍(例如借款、處分重要財產、簽重大契約等)。

這個程序的重點,在於保護當事人權益,同時也尊重其人格與自主,避免不必要或過度的限制。

 

第四步:輔助宣告審理

輔助宣告沒有絕對固定的審理期間,會依個案複雜程度有所不同。一般來說:

  • 文件齊全、家屬意見一致、醫療狀況明確的案件,整體程序可能在幾個月內就能有結果
  • 若需要追加文件、進行鑑定、家屬對輔助人選任或範圍有爭議,審理時間就可能拉長,甚至超過半年

因此,想縮短時間,實務上最重要有兩點:

  1. 一開始就盡量把醫療與財產資料備齊
  2. 家人之間先溝通,盡量在聲請前就達成共識,減少在法院爭執的部分

以平均來說,整體會需要約5~8個月的時間。倘若對於輔助人的人選,親屬們都沒有意見並簽名同意,就有可能儘速進程。

 

第五步:輔助宣告生效後的戶籍登記

法院作出輔助宣告的裁定後,通常會通知戶政機關進行登記。完成登記後,輔助宣告即對外生效,未來與當事人進行重要法律行為的第三人(例如銀行、不動產代書)就能夠透過戶籍資料得知其輔助身分。
實務上會有幾個影響:

  • 當事人在辦理某些重大法律行為時,可能會被要求輔助人一同到場或提出輔助人同意書
  • 輔助人也要負起相對應的注意義務與管理責任,協助當事人處理財產與重要決定,並避免不當損害
  • 如果日後當事人狀況改善、恢復足以獨立處理事務,亦可再向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輔助宣告,並更新戶籍登記

 

 

 

 

常見輔助宣告 FAQs

Q1 輔助人只能一位嗎?

可以數位同時擔任輔助人。

聲請人可以自行與親近親屬做討論:

  • 經親屬會議取得共識:可於聲請時附上親屬會議同意書
  • 未經親屬會議同意:仍可於聲請時附上「另附說明書」或「聲請狀」跟法官表示希望可以指定「共同擔任」

然而最終結果還是需要依照法官裁定為主。

 

Q2 輔助人怎麼選的?

法官會最先考量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並優先考量其意見。
也會考慮誰是實際照顧、陪同就醫、處理日常生活等,或是比較了解受輔助人的狀況,溝通是否順利等等,會綜合非常多的因素去做判斷。

 

Q3 可以自己選輔助人嗎?

可以自己推派,如經親屬會議取得共識並請所有相近的親屬簽名同意後,法官裁定指定人為輔助人的機率很大。

 

Q4 可以撤銷輔助宣告嗎?

可以。若輔助宣告的原因已經消滅,例如輔助宣告人已能清楚辨識意思表示,也了解其效果,則能夠向法院聲請撤銷輔助宣告。

 

Q5 輔助人的權力有哪些?

受輔助宣告人以下行為需輔助人同意:營業行為、舉債行為、訴訟行為、處分不動產行為和遺產相關行為。(詳細內容請參考《民法》第15-2條

 

Q6 聲請輔助宣告,法院會調查嗎?

會。法院除了會安排「社工或家事調查官」進行訪視,並製作訪視報告外,也會請精神專科醫師進行精神鑑定,確保受輔助宣告人有符合資格。

 

Q7 可以放棄成為輔助人嗎?

可以。根據《民法》第 1113-1 條第 2 項準用 1106 條第 1 項規定,可向法院聲請經法院許可辭任輔助人。

 

Q8 孫子可以當阿公的輔助人嗎?

可以。孫子屬於阿公「二等親」符合資格。但具體的輔助人人選會需要以法院的裁定為主。

 

Q9 保單算重要財產嗎?是否也受限於輔助保護財產項目?

保單是否為遺產或財產,取決於多個條件,例如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是否為同一人、保單的類型、以及價值變化等,但保單價值準備金(現金價值)一般而言視為要保人的財產。
 

根據《民法》第15-2條第1項第5款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時,應經輔助人同意。


因此,具有「保單價值準備金」(現金價值)的保單,在法律實務上通常被認定為受輔助宣告人的重要財產之一。

 

Q10 受輔助宣告人即限制行為能力人嗎?

受輔助宣告人在《民法》第15-2條的「部分行為」像限制行為能力人,需要輔助人的同意才有效力。
但是除此之外在日常生活的行為並不受管束,因此並不是真正法律上的限制行為能力人。

 

 

 

 

結論:輔助宣告是保護,不是搶財產的工具

在實務上,我們遇過很多積極爭取想要當有錢長輩的「輔助人」,藉此將財產操控在自己的手上,而造成親屬告上法院的情形。
因此在決定輔助人之前,除了要了解輔助人的權力外,親屬彼此間也要好好溝通,才不會造成撕破臉的局面。

倘若不放心,也能夠聲請數人為共同輔助,讓權力不集中在單一個人手上,兼顧照顧與監督:

  • 輔助人為一人:適合情況較單純、主要照顧者明確的家庭。實務上建議,由實際照顧者擔任輔助人,並盡量取得其他親近家屬的書面同意或簽名,讓法院知道家族已有共識。
  • 輔助人為數人:若擔心權力過度集中,或家人之間本來就有敏感的財產問題,可以在聲請時一併提出,希望由數人共同擔任輔助人,並在「聲請狀」或「另附說明書」中向法官清楚說明理由與分工期待。

回到輔助宣告的本質,它存在的目的,是在一個人「不太能獨立判斷重要事情」時,協助他避免被利用或做出嚴重傷害自己的決定,而不是給家屬「合法管控財產」的權力。

如果現在家中已經開始在討論輔助宣告,或擔心某位長輩被身邊的人影響、簽下不利的文件,越早釐清法律制度、越早安排好合適的輔助人,未來發生爭議時,就越有機會降低衝突與訴訟成本。
 

若家人之間已有明顯意見分歧,也建議及早諮詢專業律師,讓第三方協助你們把「照顧需求」「財產保護」一併規劃清楚。


如果有任何輔助宣告聲請或相關問題,都歡迎透過博策法律事務所 的 免費線上法律諮詢 獲得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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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竑錡 律師

邱竑錡 律師

邱竑錡律師為博策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具備豐富訴訟與爭端解決經驗,累積處理超過百件以上案件,長期深耕家事、刑事與民事訴訟領域。

其實務範圍橫跨離婚、親權與跨國家事案件,以及 重大投資詐欺、吸金案(含 IM.B、王牌交易所、私募基金)、商業契約爭議與強制執行程序 等。邱律師擅長於家庭與刑事議題交錯之案件中,整合策略並兼顧程序風險控管,提供當事人全方位的法律支持。

除訴訟實務外,邱律師亦多次受邀參與媒體與法律節目專題訪談,並長期接受市政府要約,為社工及相關機構講授法律實務課程,深獲專業與民眾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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