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別亂寫小心沒有效
遺囑分成五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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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書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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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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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封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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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筆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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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授遺囑
一、預立自書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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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人自己書寫全文(不要用電腦打字),將遺產分配內容對象寫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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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遺囑當天的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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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人親筆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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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塗改需在塗改處另行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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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書遺囑書寫完成既具有遺囑的效力
如果要遺囑更有保障可以到各縣市地方法院辦理自書遺囑認證,須備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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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書遺囑認證需本人親自到場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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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至少2份遺囑(一份法院公證處留存,一份自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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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證件、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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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財產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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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系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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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資料
二、預立公證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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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人指定兩位以上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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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人在公證人面前口訴遺囑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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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遺囑內容(經遺囑人認可,公證人之筆記可以打字),並記載於公證書「公證之本旨及依據法條」欄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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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人、公證人、見證人皆需在同一份文件上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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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人若不能簽名,可以按指印代替,並由公證人記載不能簽名之原因
三、密封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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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人親筆書寫或由他人代筆繕寫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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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後遺囑人於遺囑及封縫處皆需簽名(遺囑人若不能簽名,可以按指印代替,並由公證人記載不能簽名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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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人及兩位名以上見證人去辦理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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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在信封面標明日期、陳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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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證人、公證人於封縫處簽名
四、代筆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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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指定3人以上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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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一位見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見證人筆記可以打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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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上須註明代筆人姓名及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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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人及見證人皆需簽名(如遺囑人無法簽名可以按指印代替)
五、口授遺囑(限於生命危急、無法以其他方式預立遺囑之情形)
第一種:筆記口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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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指定2人以上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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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人口述,由其中一位見證人筆記並寫下立遺囑當天的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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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體見證人需簽名(遺囑人不需要簽名)
第二種:錄音口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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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指定2人以上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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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人口述姓名、年、月、日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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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體見證人口述遺囑並述明見證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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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口述內容皆須全部錄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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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音內容須當場密封,全體見證人在封縫處簽名並標明日期
※ 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以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三個月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