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施用、販賣—不同行為,刑責天差地別。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依毒品級別與行為態樣,對持有、施用、轉讓、販賣分別設有差異極大的刑責,販賣最重可達死刑。案件偵查手段包含通訊監察與線民蒐證,當事人常在不充分了解指控內容的情況下接受偵訊。 博策律師協助當事人於偵查初期介入,確保陳述一致、答辯合法,並針對初犯、施用者積極爭取觀察勒戒等替代處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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