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認子女之訴:釐清血緣與繼承權,捍衛您的家庭權益!

如何提否認子女之訴?

否認子女之訴:釐清血緣與繼承權,捍衛您的家庭權益!

在台灣的家庭法律制度中,婚生推定原則否認子女之訴,常常決定著子女身份與繼承權的歸屬。當法律推定與真實血緣產生衝突時,您是否知道有哪些法律途徑可以釐清關係、保障權益?

 

什麼是婚生推定原則?

為了維護家庭的安定與子女身分的明確性,台灣的法律設有「婚生推定」原則。這項原則的核心在於,只要妻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受胎所生的子女,法律上便會推定其為丈夫的婚生子女

即使真實血緣關係可能並非如此,法律仍會優先給予這個推定,以保障家庭的穩定性。

 

否認子女之訴:法律制度與真實血緣衝突的解決途徑

然而,當法律上的推定與實際的血緣真相出現落差時,個人可能面臨身分、繼承等權益的困境。此時,「否認子女之訴」便成為推翻不實法律關係、確立真實血緣的關鍵法律途徑。
 

否認子女之訴是什麼意思?當法律上推定的父子關係與實際血緣不符時,就是您透過法律手段釐清身份、推翻婚生子女推定的方式。透過此訴訟,得有機會證明子女並非法律上之父親所生。

 

 

如何判斷子女是否受婚生推定?受胎期間計算與例外情形

要判斷子女是否受到婚生推定,首先必須精確計算「受胎期間」。若您想知道婚生子女推定怎麼算,依據《民法》第1062條規定,受胎期間是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天至第302天止。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的特別見解指出,在回溯計算受胎期間時,子女出生當天也應納入計算範圍。
 

法律也考量到個體差異,若有醫學證明能證明實際受胎期間超出上述標準範圍(例如早產或晚產),則可以該醫學證明所載期間為準。
 

在某些情況下,子女從一開始就不會受到婚生推定。例如,若子女的受胎期間完全不在父母親的婚姻關係存續中。此時,便無須提起「否認子女之訴」,而是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以釐清無血緣關係的法律狀態。這類訴訟通常沒有時效限制。
 

例如,小華與小美在2025年5月20日結婚,但美玲卻在同年9月3日生下孩子。若回推受胎期間,會發現時間點在兩人結婚之前,此時孩子即不受婚生推定,若有確認雙方無血緣關係之必要時,小華可直接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誰有權否認子女之訴

誰有權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主體與限制

否認子女誰可以提告?「否認子女之訴」的提起主體有嚴格的法律限制,並非任何人皆可提起。

法定起訴主體

  • 夫妻之一方:即法律上的父親或母親。早期《民法》僅允許夫提起,後修正為夫妻一方皆可,以維護子女利益。
  • 受推定之子女本人:為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與其獲知血統來源的權利,《民法》於民國96年修正後,將子女納入得提起否認之訴的主體。
  • 繼承權受侵害之人:依《家事事件法》第64條規定,若夫妻之一方或子女在法定的起訴期間內或期間開始前死亡,繼承權受侵害之人得提起否認子女之訴。此舉旨在保障繼承人的財產權益,使其身分關係得以明確。

但前提是,原本有權提起訴訟的當事人仍有起訴權。若當事人已無起訴權,則繼承權受侵害者也無法代為提起。繼承人若提起此訴訟,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時起一年內為之。

不具起訴資格者

生父:現行法律不允許親生父親對受推定為他人婚生子女者提起否認之訴。司法院釋字第587號解釋指出,此規定是為了避免訴訟破壞他人婚姻安定、家庭和諧,並影響子女受教養的權益,因此與憲法尚無牴觸。法律允許生父透過認領等其他方式與子女建立親子關係。


其他繼承權可能受影響的親屬,除非符合《家事事件法》第64條的特定條件,否則不得起訴。

 

 

關鍵的「除斥期間」:時效限制與逾期後果

「否認子女之訴」設有嚴格的「除斥期間」(時效限制),一旦錯過便可能喪失起訴權。

  • 一般知悉期間: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本人,必須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之事實時起,兩年內提起否認之訴。
  • 子女未成年時知悉:若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其非婚生事實,為避免其思慮未周或不知如何行使權利,法律規定其仍得於成年後兩年內提起訴訟。
  • 繼承人提起:若繼承權受侵害之人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必須自被繼承人死亡時起一年內為之。

「知悉」的定義:實務見解認為,「知悉」必須達到「確實知悉」的程度,僅是半信半疑或足以懷疑尚不構成知悉,除斥期間也不會開始起算。


逾期後果:一旦錯過法定的除斥期間,原則上就會喪失提起否認之訴的權利,即使有確鑿的 DNA 證據,法院仍可能因此駁回訴訟。實務上,即使當事人改以「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提起,若已逾婚生否認之訴的除斥期間,法院仍會以訴無理由而駁回,不可藉此規避時效限制。

 

科學證據的決定性:DNA 鑑定

否認子女要做 DNA 鑑定嗎?在釐清血緣關係的訴訟中,DNA 親子鑑定報告是目前最具說服力且最關鍵的科學證據。法院多會依據當事人申請或職權命令進行,若一方拒絕做 DNA,也可能遭法院做出不利判決。
 

  • 法院職權與鑑定命令:為查明真相,《家事事件法》第68條第1項規定,當未成年子女為當事人的親子關係事件,且對血緣關係存否有爭執時,法院在必要時得依聲請或職權,命令當事人或關係人限期接受血型、去氧核醣核酸(DNA)或其他醫學上之檢驗。
     
  • 拒絕鑑定的後果:若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法院的鑑定命令,法院可能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43條及第345條第1項規定,做出不利於該方的認定。即使在沒有實際鑑定結果的情況下,法院也可能綜合其他證據,判決否定親子關係。
     
  • 其他輔助證據:除了 DNA 鑑定,其他旁證如夫妻長期分居、丈夫因故無法為性行為(例如長期服刑、身處國外無法返家等)的證明,亦可用來輔助證明血緣關係的不存在。
     
  • 鑑定費用:如委託一般醫療機構或法務部調查局辦理血緣關係鑑定案件,每位受驗人收費大約新臺幣 7,000 元至 16,000 元不等,依據鑑定項目、鑑定方法、檢體類別而有不同。

 

訴訟程序與費用

提起「否認子女之訴」需依照特定的法律程序進行:

  • 管轄法院:這類案件應向地方法院家事庭提起訴訟。
  • 聲請程序費用:由於「否認子女之訴」屬於非因財產權起訴的家事訴訟事件,依據《司法院家事事件裁判費徵收標準》,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 4,500 元。
  • 被告適格:依《家事事件法》第63條規定,否認子女之訴的被告應為未起訴之夫、妻及子女。若法律推定之父親已死亡,則應以檢察官為被告。

否認子女之訴流程不僅涉及受胎期間、證據準備,也包含裁判費、訴訟文書撰寫等繁瑣程序,建議在必要時諮詢律師協助。

 

 

否認子女之訴對繼承權的影響

否認婚生子女的判決,會直接影響該子女作為法律上父母的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資格。
 

自然血親關係無法透過「登報斷絕」,在台灣基於「出生」而建立的自然血緣親子關係,除非經由否認子女之訴推翻,否則無法透過口頭宣示或登報聲明來斷絕。即使父母與子女關係不睦,只要親子關係在法律上存在,該子女仍享有繼承權。
 

因此若當事人有排除特定子女繼承的意圖,必須透過法律明確的手段。最常見的方式是透過遺囑明確分配財產。然而,即使立下遺囑,也必須注意不得侵害其他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法律保障的最低繼承份額)。
 

若要完全排除繼承權,必須符合《民法》第1145條所列「喪失繼承權」的法定事由,例如故意殺害被繼承人、重大虐待或侮辱經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等。此外,透過生前贈與、信託或其他財產規劃,也可在法律框架內控制財產分配。

 

特殊情況與相關議題

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之訴:在某些複雜情況下,例如妻子在離婚後不久再婚,導致子女的受胎期間可能同時落在與前夫及現任丈夫的婚姻存續中,形成「雙重婚生推定」。此時,便不能單純提起否認之訴,而應依《家事事件法》第65條規定,提起「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之訴」,由法院來釐清孩子的真實法律生父。
 

  • 婚生否認之訴的溯及效力:多數實務與學說見解認為,婚生否認之訴的確定判決應具有溯及效力。這意味著,一旦判決確定子女非婚生,法律上的親子關係將追溯至子女出生時即不存在。此舉旨在避免子女在法律上出現「一子二父」的不合理情形。
     
  • 代墊扶養費的請求:若法律上的父親誤認子女為己出並支付了扶養費,在否認子女之訴成功後,可依不當得利原則向生母請求返還代墊的扶養費用,而非向子女本人請求。這是因為生母作為真正的扶養義務人,因父親的代墊而免除其義務,屬於獲得了不當利益。
     
  • 「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的適用:若子女並非受胎於婚姻關係中,而是抱養而來,則不適用婚生推定。此時,利害關係人可直接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且無時效限制。


否認子女之訴律師

從提訴到判決:律師如何協助否認子女案件

  1. 釐清案件性質與策略:律師會判斷應提起「否認子女之訴」或「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並依案情擬定策略。若遇「雙重婚生推定」,也能指導正確提訴方向。
  2. 確認主體與時效:律師可以為您說明誰具起訴資格(夫妻、子女等),並提醒除斥期間的重要性,以免因逾期導致敗訴。
  3. 訴訟程序代理:包含撰寫書狀、出庭辯論,以及協助處理法院規費。
  4. 判決後權益規劃:可協助處理繼承權變動、代墊扶養費返還、親生父認領之訴或免除扶養義務等延伸問題,並提供遺囑、信託等財產規劃建議。

 

結論

在處理否認子女之訴這類複雜的親子關係爭議時,掌握受胎期間的精確計算、選擇正確的訴訟類型,以及嚴格遵守時效限制至關重要。

面對可能涉及身分、繼承與家庭和諧的重大議題,尋求專業法律諮詢是保障自身權益、做出最有利決定的最佳途徑。律師能協助您評估案情、準備證據,並引導您完成複雜的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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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維濬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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