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看懂妨害性自主罪:5大罪名、量刑標準與法律建議一次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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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性交」不只是一種行為嗎?
強吻、愛撫甚至威脅裸露都有可能構成「妨害性自主罪」?
遇到這類案件,報案、和解與刑責又該如何判斷與處理?

面對日益受到關注的性自主議題,本文將從法律角度,解析各類「妨害性自主罪」的構成要件、刑度與實務爭點,並提供被害人與被告雙方的法律建議。從強制性交、猥褻行為,到詐術與權勢性侵,全方位剖析,幫助你釐清模糊邊界,掌握保護自我的法律權益。
 


妨害性自主罪是什麼?

在實務上,許多人將「妨害性自主」誤稱為「妨礙性自主」,但「妨礙性自主」並非法律上的正式罪名,相關規定實際上位於《刑法》第十六章,名稱為「妨害性自主罪」。

妨害性自主罪的核心是保護個人對於身體與性之自主決定權。此章節涵蓋各種違反他人意願、利用弱勢處境或權勢關係,實施性交或猥褻行為的情形。 

 

 


 

如何辨別性交與猥褻行為?


什麼是「性交行為」?

根據我國《刑法》以及最高法院相關判例,性交的定義早已不限於傳統陰莖進入陰道的行為,而擴大包含以下幾種類型:

  男女性器官之間的插入(陰道性交)

 

  性器進入肛門(肛交)

 

  性器進入口腔(口交)

 

  以手指、物品等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插入他人性器、肛門或口腔

 

  無論是否射精、持續時間長短,只要具備插入行為,即屬「性交」行為

 

什麼是「猥褻行為」?

與性交不同,猥褻行為的認定依賴「是否具備刺激性慾或滿足性慾的性目的」,而不以插入為必要條件。猥褻的具體行為範圍極廣,通常包括但不限於:

  親吻對方的嘴唇、頸部或身體私密部位(尤其是非情侶或配偶間)

 

  愛撫胸部、臀部或生殖器等性徵部位

 

  利用身體部位或物品在對方身上進行磨蹭、摩擦等

 

  強迫對方觀看性器官或裸露畫面、自我裸露以取樂

 

  雙方非自願下進行類似性交姿勢或模仿性交行為
 

 

 


 

 妨害性自主罪的構成要件與行為類型

 

一、強制性交罪與強制猥褻罪(刑法第221條、第224條)

構成要件

  行為人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手段,違反他人意願實施性行為。

 

法律效果

  性交行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21條)

 

  猥褻行為: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24條)

 

  未遂犯亦罰

 

 

二、乘機性交罪與乘機猥褻罪(刑法第225條)

構成要件

  被害人因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身體無力抗拒或昏迷等狀況無法拒絕,而行為人乘機實施性行為或猥褻。

 

法律效果

  性交行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猥褻行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性交未遂者亦罰

 

 

三、權勢性交罪與權勢猥褻罪(刑法第228條)

構成要件

  行為人利用其權勢或照護關係(如親屬、監護、教育、醫療、公務、救濟、訓練等)對受其監護或照顧者實施性交或猥褻。

 

法律效果

  性交行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猥褻行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性交未遂者亦罰

 

 

四、對未成年人之性交與猥褻行為(刑法第222條、第227條、第229-1條)

(1)未滿14歲者:準強制性交罪

構成要件

  與未滿14歲之人發生性交或猥褻,即構成犯罪,無論是否雙方合意。

 

法律效果

  性交行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27條第1項)

 

  猥褻行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27條第2項)

 

(2)已滿14歲但未滿16歲者

構成要件

  與14至16歲者發生性交或猥褻行為,亦構成犯罪。

 

法律效果

  性交行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27條第3項)

 

  猥褻行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27條第4項)

 

(3)告訴乃論與「兩小無猜」原則(刑法第229-1條)

  若行為人未滿18歲,雙方為平等年齡層、互有好感、無強迫情節,則依法為告訴乃論。

 

  僅限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提告,檢方才會追訴。

 

  實務中,若雙方年齡接近且無違背意願,檢察官可斟酌情節輕微予以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

 

 

五、詐術性交罪(刑法第229條)

構成要件

  行為人以詐術使對方誤信其為配偶,從而同意性交,屬「形式上同意,實質上欺騙」。

 

法律效果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未遂犯亦罰

 

  不論性別皆適用

 

常見情境

  偽造婚姻證明、冒充已結婚事實、於昏迷中造成誤認為配偶。

 

 

 


 

刑度與追訴時效一次看懂

妨害性自主罪的法定刑整理

 

罪名

法定刑

強制性交罪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制猥褻罪

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乘機性交罪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乘機猥褻罪

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權勢性交罪

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權勢猥褻罪

3年以下有期徒刑

詐術性交罪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與未滿14歲者性交(準強制性交罪)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未滿14歲者猥褻行為

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者性交

7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者猥褻

3年以下有期徒刑

 

 

追訴時效整理(依《刑法》第80條)

追訴期限的起算,依據犯罪「法定刑之最重本刑」判定:

  最重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者:追訴期 30年

▶ 如:強制性交未遂罪(加重結果造成死亡者)

 

  最重本刑3年以上未滿10年有期徒刑者:追訴期 20年

▶ 如:強制性交罪、乘機性交罪、詐術性交罪、準強制性交罪

 

  最重本刑1年以上未滿3年有期徒刑者:追訴期 10年

▶ 如:與14至16歲者猥褻(第227條第4項)

 

  最重本刑1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追訴期 5年

▶ 如:權勢猥褻罪(第228條第2項)

 

 

小提醒:

  未遂犯亦有追訴期,依據未遂行為對應之本刑計算。

 

  追訴期從犯罪行為終結之日起算,若行為持續進行(如長期性侵),則從最後一次起算。

 

  需特別注意,未成年被害人之追訴時效現行法務部已著手研議修法應自被害人成年起計算。

 

 

 


 

妨害性自主罪是否屬告訴乃論?

多數妨害性自主罪屬非告訴乃論

根據《刑法》第221條至第229條之規定,妨害性自主罪原則上為非告訴乃論之罪,意即即使被害人未提出告訴,或事後選擇與加害人和解、撤回報案,檢察機關仍得依職權進行偵查與起訴。

一旦案件報案成立,便會進入偵查程序,司法機關依法調查是否構成犯罪,無法僅依當事人意願終止程序。此制度設計目的在於保護受害者免於二次傷害或壓力下撤告,並強調國家對性自主侵害行為的追訴意志。

 

例外:屬告訴乃論的兩種情況(刑法第229-1條)

儘管多數妨害性自主罪屬非告訴乃論,《刑法》第229-1條仍規定兩種特例情形,在這些情況下,必須經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方可依法偵辦。這兩種情況為:

  1. 對配偶實施強制性交罪或強制猥褻罪者

     

  雖屬妨害性自主行為,但若發生於合法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則需由配偶自行提出告訴。

 

  此設計係出於對婚姻隱私與自主性的平衡考量,但實務上仍強調不得藉婚姻為掩護暴力行為。

 

  1. 未滿18歲者對未滿16歲者實施性交或猥褻行為者

     

  若加害人為未滿18歲,被害人也未滿16歲,且雙方存在無強迫、對等感情關係,則屬告訴乃論。

 

  此類案件常見於青少年之間的感情或性探索行為,實務上亦會斟酌雙方年齡差距、行為方式與當事人陳述進行偵辦與處分。

 

  這類案件若無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提出告訴,檢察官不得逕行起訴。

 

 

 


 

面臨妨害性自主指控時的法律建議

 一、收到通知應即刻處理:切勿忽視警局來函

一旦收到警局的通知書、傳喚單,或法院開庭通知,應第一時間聯繫律師。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7條,當事人有權委任律師協助答辯,且於初次警詢階段即可行使。

律師能協助:

  審閱通知內容,判斷是否屬「被告」、「嫌疑人」或「證人」身份

 

  協助準備初步說明資料與答辯邏輯

 

  避免在未釐清法律效果前自行做出不利表述或承認事實

 

  針對警詢、偵查庭、審判程序,進行逐步應對策略部署

 

注意:錯過通知或未到庭,可能被法院依法裁定「拘提」或「通緝」,對後續非常不利。

 

 二、和解雖可進行,但未必能免刑

多數妨害性自主罪(如強制性交、強制猥褻)屬非告訴乃論罪名,代表即使雙方達成和解或賠償,檢察官仍有權起訴、法院也可依法判刑。

和解仍具下列實質意義

  可成為檢察官判斷是否緩起訴、不起訴之參考依據

 

  可協助爭取減輕刑度或緩刑(依刑法第59條酌減、刑法第74條緩刑)

 

  法院有時參考「被害人態度」作量刑審酌標準之一

 

提醒:若行為人於和解時承認過多細節,可能反成事後審判時的自白證據,建議全程由律師協助進行。

 

 三、爭取不起訴或緩刑之條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若檢察官認定犯罪嫌疑不足,或屬情節輕微、無起訴必要,即可作成不起訴處分,案件終結。

若檢察官仍提起公訴,但法院最終判刑在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則可依《刑法》第74條聲請緩刑處分,但需符合以下條件:

  被告過去五年內沒有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之宣告

 

  犯後態度良好,有悔意或積極賠償

 



 

 

四、證據不足 ≠ 無風險:供述、紀錄也能構成關鍵證據

妨害性自主案件中,實務上常見「一方主張、一方否認」的情形,這時法院與檢察官會依賴下列補強性證據來判斷可信度:

  被害人第一時間報案之陳述與一致性

 

  醫療機構驗傷單、心理師診斷記錄

 

  對話截圖、錄音、社群紀錄(如LINE、Messenger)

 

  當事人事後態度與解釋是否合理、有無避重就輕

 

 

 


 

被害人如何提告妨害性自主罪

一、儘早報案或尋求協助:第一步非常關鍵

遭遇妨害性自主(如強制性交、猥褻等)時,儘早報警、尋求醫療及法律協助,是保護自己與保全證據的關鍵。你可以採以下幾種方式啟動程序:

  至警察局、性侵害防治中心報案(可女性員警或社工陪同)

 

  至醫院進行驗傷,記得告知為性侵案件,醫師會啟動司法相驗程序

 

  向社工通報,由單位協助進行報案與後續法律程序

 

  可透過檢舉信函、具狀至地檢署刑事告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28條,告訴提出後,檢察官會啟動偵查程序,調查事證,並依結果決定是否起訴。

 

 二、蒐證建議:不必等到「完整證據」才報案

很多被害人誤以為沒有目擊證人、錄音錄影就無法提告。實務上,性侵案件可採信被害人陳述為證據來源之一,尤其若能與下列事證互相印證,更容易被認定為可信:

  醫院驗傷紀錄(性器外傷、內診損傷等)

 

  案發後行為改變(就醫紀錄、心理門診、離職等)

 

  與加害人之對話紀錄、訊息威脅、道歉文

 

  案發後立即告訴第三人(如親友、同事)亦可為佐證

 

提醒:報案時不要自行刪除通訊紀錄,並儘量描述細節,避免遺漏重要事證。

 

 三、是否須「提出告訴」?部分情況為告訴乃論

多數妨害性自主罪屬非告訴乃論,報案即自動啟動刑事程序。但若屬《刑法》第229-1條特例,如:

  配偶間發生之強制性交/猥褻

 

  未滿18歲者對未滿16歲者性交/猥褻

 

這兩種情況屬告訴乃論罪名,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須於6個月內提出告訴,否則不得追訴。

 

 四、過程中有身心保護措施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可請求司法機關安排「女性承辦人員

 

  警詢或偵查中可「不與加害人同室

 

  可申請「偽聲、隔離訊問、心理輔佐人陪同

 

  可申請「保護令、限制加害人接近令

 

這些措施都是為了降低被害人在程序中的二度傷害與恐懼感。

 

五、民事求償與刑事程序可併行

除了刑事告訴,被害人亦可依《民法》第184條與第195條,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與精神慰撫金。你可以:

  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一併主張

 

  刑事判決確定後,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追償

 

法院將審酌損害程度、加害人態度、被害人精神傷害等核定金額。

 

 

 


 

律師能提供哪些協助?

階段

被害人 律師協助

被告 律師協助

警詢與筆錄初期

- 全程陪同警詢,避免警方引導或重複創傷敘述

- 協助整理證據資料(如對話、驗傷單)

- 提醒案件流程與保護措施

- 陪同警詢避免自我矛盾

- 協助釐清陳述、澄清誤解或片段證據

- 防止不自覺自證其罪

偵查階段(檢察官)

- 撰寫意見書強化事實與主張

- 聲請證據調查(監視器、心理報告等)

- 協助申請保護令或身份保密處理

- 撰寫答辯書主張無犯罪意圖或案情輕微

- 爭取不起訴處分

- 提出有利證據或證人

法院審理階段

- 律師代理開庭,避免與加害人當庭對質

- 協助證人出庭與證據說明

- 提出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請求

- 協助答辯與反駁不實指控

- 如判刑結果不利,提供上訴與卷證分析

- 規劃緩刑可能與條件

和解談判

- 評估和解對受害人是否有實質幫助

- 協助設計合理條件(賠償金額、道歉等)

- 分析和解利弊(是否構成認罪)

- 評估是否能作為爭取緩刑或減刑的依據

延伸協助

- 引介心理支持、社工資源

- 追訴時效與民事求償程序說明

- 提醒資料保存、避免媒體曝光與不當發言

- 後續民事訴訟應對準備

 

 

 


 

常見法律問答與誤解澄清

沒有直接證據可以提告嗎?

只要有合理懷疑與被害人陳述,即可啟動調查。證人供詞、錄音、對話紀錄均屬證據。

和解金有標準嗎?

沒有明文標準,但有實務慣例。妨害性自主案件中的和解金(亦稱精神慰撫金),通常根據以下因素決定:

  受害人精神創傷程度

 

  加害人是否坦承犯行或悔意

 

  雙方經濟狀況與社會地位

 

實務上金額大多介於數十萬元至數百萬元不等。若為未成年被害人、重複犯行、錄影散播等情節,金額可能更高。

是否能上訴?

可以。在一審判決後,被告若不服判決,可在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至第二審法院

若二審仍判有罪,經律師評估後,還可考慮上訴至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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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維濬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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