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除罪化後還能告?6個關於侵害配偶權你該知道的事

外遇已不再構成刑事犯罪,那是否意味著出軌從此「合法無罪」?其實不然!2020年通姦除罪化後,雖無刑責,但民事求償依然成立。你知道「曖昧訊息」、「擁抱過夜」也可能讓第三者與配偶一起吃上官司嗎?本篇將帶你一次看懂通姦除罪後仍可能面對的5大法律風險、如何提告「侵害配偶權」、以及離婚或不離婚時的補救與主張方式。
什麼是通姦?法律如何定義外遇行為
什麼是通姦跟相姦?
- 通姦:是指配偶與婚姻以外之人發生性交行為。此為過去刑法第239條所規範的內容,通姦罪已於2020年依釋字第791號宣告違憲而除罪。
- 相姦:指雙方基於自願所發生的性行為,為通姦罪過去構成要件之一。
目前法律上已不再以刑事處罰通姦行為,但若涉及侵害配偶權,仍可能面臨民事賠償責任。
外遇行為犯法嗎?通姦除罪後的民刑事責任一次看懂
出軌與婚外情一定會被告嗎?
出軌與婚外情本身並不必然違法,是否構成侵害配偶權,須視當事人是否知悉婚姻狀況、是否介入家庭生活與造成損害等要素。法院將視證據認定是否達到民事侵權程度。
同性婚姻出軌是否也有法律責任?
同性婚姻於台灣合法後,其婚姻制度受民法保障。
若同性配偶有外遇行為,另一方原則上亦可依民法第184條主張侵害配偶權,與異性婚姻相同。此點在實務上可類推適用,但仍建議諮詢律師以確認可行性。
民事責任還在!外遇可能被告「侵害配偶權」
雖然刑事責任已廢止,但這並不意味著外遇行為不再有法律後果。配偶若遭受另一方背叛,其精神上所受的羞辱與傷害,仍可依《民法》第184條提起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
這種民事責任不僅限於不忠的一方,若第三者明知對方已有婚姻關係,仍持續與其發展親密關係甚至共同生活,法院實務亦可能判決兩人需連帶賠償。根據實際案例,法院可能要求賠償金額從數萬元至數十萬元不等,視傷害程度與當事人行為態樣及兩造社經地位而定。
此外,法院判斷是否成立民事責任,不必然要求性交證據。如有曖昧對話、親密合照、出遊紀錄、旅館住宿等皆可作為佐證,證明兩人有超出一般交往的親密關係,並已對配偶造成情感侵害。
刑事責任是否全無?「和誘罪」還是有實務限制
雖然通姦已除罪,但刑法第240條規定的「和誘罪」仍然存在。
若有證據顯示第三者積極引誘對方配偶離家並與其共同生活,如提供住所、資金、或安排穩定同居關係,則仍可能觸犯刑責。然而,該罪的成立要件相當嚴格,不僅須證明第三者有明確誘使意圖與行動,還必須呈現出配偶實際離家出走並進入另一段穩定關係的狀態。
實務上,單純的曖昧、交往、約會或短暫過夜,多被認為未達成「離家共處」與「積極引誘」的構成要件。加上舉證困難,使得和誘罪在實際判決中極少成立,多數案件以證據不足為由不起訴或無罪結案。
因此,儘管刑法中仍存有追究第三者責任的規定,但適用機會相當有限,若遭遇類似情況,當事人通常仍以民事途徑主張侵害配偶權求償為主要應對方式。
我能告侵害配偶權嗎?民事責任下的救濟手段
侵害配偶權的構成與法律依據
外遇行為雖已不構成刑事犯罪,但若造成配偶情感上的重大傷害,仍可依《民法》第184條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侵害配偶權」的精神損害賠償。要成立責任,法院通常會審酌兩大要件:
- 加害人是否明知對方已婚,仍持續與其發展親密關係。若第三人表示「不知道對方已婚」,但實際上有公開合照、共同社交活動,法院仍可能認定其「可得而知」。
- 行為是否足以破壞婚姻關係,例如:是否與配偶分居、是否影響家庭生活、是否產生重大信任危機等。
實務上,即使雙方尚未發生性行為,但若已建立親密伴侶關係,例如以情侶自居、經常出雙入對、甚至共度夜晚,這些都可能被認定為具破壞性之行為,構成侵害配偶權。
可請求的精神損害與金錢賠償
法院對於精神損害賠償金額的認定,並無統一標準,而是依個案具體情形綜合判斷,包括:
- 外遇行為是否持續發生、次數多寡
- 是否造成家庭成員(如子女)受影響
- 雙方收入狀況
- 加害人是否有悔意,是否與配偶達成和解
依過往實務判決,常見判賠金額落在8萬元至60萬元之間。若屬一次性曖昧接觸,金額可能偏低;若長期交往、影響家庭功能,法院傾向酌以較高金額判賠。
曖昧訊息、行為舉止是否構成侵權
有些人認為「沒上床就不算出軌」,但這並非法律判斷標準。實務上,法院並不要求一定要有性交證據,才能成立侵權。舉例來說,以下情境可能被法院認定為侵害配偶權的佐證:
- 有大量曖昧訊息或稱呼(如「寶貝」、「老婆」等)
- 雙方曾一同出遊並留下親密合照或旅館住宿紀錄
- 有過夜、接吻、擁抱、牽手等行為
- 甚至在社群媒體中互稱「寶貝」、「愛你」,或有雙方情人節、生日共同慶祝的紀錄
但若僅有單方面表白,對方未回應或有明確拒絕,法院則可能不認定有足以破壞婚姻之行為,不構成侵害配偶權。
我可以爭取哪些權益?離婚後的財產與賠償問題總整理
提起裁判離婚的法定條件
依據《民法》第1052條規定,若婚姻中一方有重大過失,他方可向法院聲請裁判離婚。常見的成立理由包括與他人發生性行為(通姦或外遇)、家庭暴力或虐待、長期惡意遺棄、吸毒、酗酒導致生活困難等。
舉例來說,若配偶與他人發展穩定親密關係,甚至共同居住,即使未有性交明確證據,若證明已嚴重破壞婚姻基礎,也可能符合離婚條件。
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與實例
離婚時,雙方可依《民法》第1030條之1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簡單來說,就是婚後財產的「增值」部分需雙方平均分配。
實務上,法院會將雙方婚後財產總值扣除婚前資產、繼承、贈與與日常生活開銷後,計算出淨增加值,再由婚後財產較少的一方,向財產較多者請求差額的一半。
例如:A婚後財產增加800萬元,B增加200萬元,差額600萬元,B得請求A支付其300萬元。
法院會要求提出存款證明、股權證明、不動產權狀、稅單等證據,故建議在婚姻期間妥善保留財務資料。
精神損害賠償與贍養費
若訴請離婚是因配偶單方責任所導致(如一方外遇或家暴),另一方可依民法第1056條主張離婚損害賠償。此賠償與前述「侵害配偶權」的民事請求可以併行。
實務上,法院通常會綜合考量婚姻長短、是否育有子女、外遇情節與受害人身心狀況等,判處5萬元至幾十萬元不等的賠償金。
若一方在離婚後生活陷困、無謀生能力或需要撫養未成年子女,也可請求對方按月支付贍養費,金額由法院根據雙方經濟能力及生活水準裁量。實務上常見判決金額為每月5000至2萬元不等,依生活費支出需求與對方收入能力調整給付年限與條件。
不離婚也能主張權益:如何維持婚姻關係還擁有法律保障?
如何主張同居義務與扶養費
即使配偶外遇或家庭關係緊張,若選擇不離婚,雙方仍依法維持婚姻關係,應共同履行《民法》第1001條規定的同居義務
若配偶長期離家、拒絕返家同住或不願履行婚姻中的家庭義務,可透調解程序請求協調,必要時也可向法院提起「未成年子女扶養費請求」訴訟。法院將根據雙方經濟能力、生活水準與子女照顧情況裁定金額。
舉例來說:若丈夫外遇後搬離家庭,妻子與子女仍留在原住處生活,但無收入,法院可能判處丈夫須每月支付一定金額作為生活支援,即便雙方並未離婚。
家庭生活費用的分擔與請求方式
根據民法規定婚姻關係中家庭生活開銷(如租金、水電、子女教育費等)應由夫妻共同負擔。若一方未盡義務,導致另一方獨自承擔支出,則依法可請求返還或追償。
例如:若太太一人支付了全家三年的房租與子女學費,丈夫完全未出資,法院可根據票據、收據、帳戶紀錄等,判決丈夫需返還相應比例的金額。
此外,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會特別重視是否實際維持婚姻關係與支出是否為家庭所需。因此,建議保留收據、帳目、轉帳紀錄等,作為未來法律主張的重要證據。
外遇蒐證與法律協助實務說明
合法蒐證的方式與舉證技巧
配偶外遇常屬私密行為,舉證困難,但若欲主張離婚、侵害配偶權或請求精神賠償,仍須提出明確且合法的證據。以下為實務中常見且可被法院接受的佐證資料:
- 對話紀錄(如LINE、簡訊、Email)
- 住宿發票或訂房紀錄(如motel或飯店開立之發票)
- 共同出遊之親密照片或社群貼文紀錄
- 信用卡消費紀錄、轉帳明細(如頻繁轉帳、禮品支出)
- 監視器畫面(須取得方式合法)
這些資料應保持原始性、未變造,可與律師討論蒐證合法性,增加日後法院採信機率。
蒐證與抓姦的法律風險:哪些行為會觸法?
實務上許多當事人為蒐集證據,可能會選擇「親自捉姦」或委託徵信社,但這些行為若未注意法律界線,極易觸法。下列行為多數屬違法蒐證:
- 擅自闖入配偶或第三人住所,構成侵入住居罪
- 未經當事人同意私下裝設密錄器錄影,構成妨害秘密罪
- 私裝GPS定位器、遠端截取訊息,可能觸犯妨害秘密罪
一旦違法蒐證,不僅資料無法於訴訟中採用,當事人本身還可能遭起訴或求償。因此,建議應尋求律師協助進行合法舉證規劃,如需即時查證,也應由律師協助辦理法院聲請強制處分程序。
通姦除罪後,民事賠償是否能和解?律師和解實務分析
雖然《刑法》第239條的通姦罪已於2020年除罪化,不再處以刑責,但民事侵權責任仍得主張。若因配偶外遇造成精神傷害或婚姻破裂,仍可依《民法》第184條請求「侵害配偶權」之精神損害賠償。
民事責任下的和解機制與執行效力
民事案件中,當事人雙方可在訴訟前進行「協議和解」,或於訴訟進行中透過法院主持進行「法院調解」。和解可節省訴訟時間與費用,常成為雙方優先考慮的途徑。實務中有許多案例會採取以下步驟進行:
- 由律師協助雙方協商具體賠償金額(通常依據傷害程度與證據內容調整,從幾萬元至百萬元不等)
- 書面和解契約應載明下列重點,以免日後執行困難:
- 和解金總額與分期付款方式(若分期應載明日期與金額)
- 違約責任條款(如未依約付款,是否有懲罰性違約金)
- 雙方不得再以同一事由主張其他賠償或提起訴訟
- 得由第三人(如律師)見證或公證人進行公證
- 和解金總額與分期付款方式(若分期應載明日期與金額)
- 若於法院調解程序中成立調解的話,將具備等同法院確定判決效力,日後對方若未履約,得逕行聲請強制執行,無需另提訴訟。
和解不是「隱忍不追究」的證明
須注意的是,簽訂和解書並不表示受害方認可或原諒加害行為,而是作為一種法律爭議解決方式。若對方事後再度侵權,仍可主張新事由下的權利。
離婚後發現外遇,仍能主張法律責任嗎?侵害配偶權的時效與實務說明
雖然通姦罪已除罪化,但若配偶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他人發生不正當關係,仍可能構成對配偶人格權與婚姻權利的民事侵害。這種情形,即使當事人在離婚後才發現,也仍然可以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發現外遇時間點 ≠ 權利喪失
法律上關鍵並非「何時發現外遇」,而是「外遇行為是否發生於婚姻期間」與「是否在民法所定時效內提出請求」。依《民法》第197條,當事人應在知悉損害與加害人後2年內提出訴訟,且最遲不得超過行為發生起10年。
實務中常見情形如:
- 當事人在離婚後清查帳單、翻閱社群紀錄或收到親友爆料,始知對方曾有外遇。
- 發現後如能提出具體證據(如住宿紀錄、對話紀錄、第三者轉帳紀錄),仍可主張配偶與第三者對其造成精神損害,依法求償。
舉證方式與策略差異
相較婚姻存續中提告,離婚後舉證難度略高,須針對以下重點蒐集:
- 外遇行為是否於婚姻期間發生(非離婚後發展)
- 損害發生與心理受創的因果關係
- 是否存在明確的證據佐證外遇事實(如出軌期間的照片、紀錄、證人)
若能證明第三人明知或可得知對方有婚姻身分仍介入,亦可要求連帶賠償。
小三被告時的法律風險與自保方式
當婚姻中一方外遇,第三者(俗稱小三)除道德譴責外,亦可能面臨法律訴訟風險。根據《民法》第184條,若第三者在明知對方已婚的情況下,仍與其發生曖昧或親密關係,將可能構成「侵害配偶權」,須賠償元配精神損害金,金額依行為嚴重性、期間長短及造成婚姻破裂影響程度,通常落在數萬至數十萬元不等。
是否知情成為責任關鍵
法院實務強調第三者是否「明知或可得而知」對方已婚,是判定是否構成侵權的核心。例如:
- 若對方在交往過程中坦承未婚、未公開配偶資訊,第三者可主張無法辨識其婚姻狀態,不具主觀犯意。
- 可舉證雙方對話紀錄、交往初期未見婚戒、社群媒體未標示婚姻關係等,來證明無法預見其已婚身分。
但若存在以下事實,法院多會認定「應可得而知」或「明知仍交往」:
- 雙方交往時間內曾公開於社群軟體曬恩愛照卻隱瞞婚姻關係;
- 第三者曾與對方共同出席家庭聚會卻對配偶身分視若無睹;
- 對話記錄中對方曾提及自己之婚姻狀況。
此時即難以抗辯無故意,法院將認定其行為造成婚姻受損,應負賠償責任。
自保與應對策略
第三者若接獲律師函或訴訟通知,應立即尋求律師協助,切勿私下回應或與對方和解付款,否則可能造成認罪或承認侵權事實的誤解。
建議步驟如下:
- 立即檢視雙方交往過程紀錄(Line、Messenger、簡訊、社群互動),由律師協助評估是否構成可得而知。
- 整理證據證明自身不知對方已婚,如首次見面背景說明、是否有配偶訊息或對方曾說自己未婚之對話紀錄等。
- 絕對避免與對方有進一步身體或經濟往來,避免加重侵權態樣。
- 若考慮和解,應由律師設計合約內容,並清楚載明賠償金額、責任歸屬與效力,避免日後再遭訴訟。
提醒:如果不是正式書面協議僅有口頭約定,和解恐會無效
實務上常見第三者為求息事寧人,口頭答應支付金錢或寫下簡單和解書,這類協議若無律師介入或公證,可能無強制執行力,亦可能被認為是對外遇事實的間接承認,反而不利後續訴訟。建議應由律師擬定具法律效力的書面協議,保障雙方權利。
律師可以提供的協助:面對外遇糾紛的法律保障與策略
不論你是遭遇背叛的一方、準備提告維權的配偶,或是被誤認介入婚姻的第三者,面對外遇相關的法律爭議,律師皆能提供以下專業協助:
若你是受害配偶,律師能協助你:
- 分析是否符合「侵害配偶權」的法律構成,評估提告可行性與時效
- 擬定蒐證計畫,確保所有對話紀錄、住宿紀錄、金錢往來資料等證據合法取得、具備法院效力
- 協助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包括精神損害、離婚求償、贍養費請求等
- 擬定或審閱和解協議書,確保條款具備法律強制力,並能有效執行
若你是遭提告的第三者,律師能協助你:
- 檢視你與對方之交往紀錄,分析是否符合「可得而知對方已婚」的法律標準
- 整理證據證明你事前不知情,或對方隱瞞婚姻事實,強化無故意抗辯力道
- 協助應對律師函或訴訟文件,避免不當回應導致不利推定
- 協商和解條件與合約內容,避免後續重複訴訟或擴大責任
其他常見協助還包括:
- 協助法院調解程序、出庭訴訟代理與陪同
- 辦理證據保全、聲請強制執行等程序
- 防止違法蒐證導致反受刑事追訴風險
- 提供長期法律策略建議,包含是否提起離婚、子女撫養權分配、剩餘財產分配計算等延伸議題
提醒:無論你是提告方還是被告方,及早尋求律師協助,才能避免法律風險擴大,並爭取最佳利益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