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是什麼?父母離婚後的探視安排與法律保障全解析!

探視權是什麼 博策法律事務所

在離婚後,最讓父母掛心的往往不是財產分配,而是「孩子的陪伴時間」。即使監護權歸屬於其中一方,另一方仍依法享有與子女保持聯繫的權利,也就是所謂的「探視權」。

 

探視權的目的,在於保障孩子能與雙方父母維持穩定的情感連結,避免因離婚而失去親情連繫。本文將深入解析探視權的法律定義、申請流程、法院判定原則與常見糾紛處理方式,協助父母在離婚後依然能維護與孩子之間的重要關係,並確保探視安排受到法律的完整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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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探視權?法律上如何定義?

探視權指的是離婚後沒有拿到監護權的那一方父母,仍然可以去看孩子、陪孩子相處、打電話或聯絡的權利。簡單說,就是讓孩子即使不跟自己住,也能和爸爸或媽媽維持感情、不被迫斷聯。

《民法》第1055條之一 規定,法院可以根據孩子的年齡、就學、生活狀況等,來決定探視的時間、地點和方式(例如假日見面、電話聯絡或視訊)。這項制度的重點在於保障孩子能同時感受到雙方父母的關愛,維持健康的親子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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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權的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第1055條第5項的規定,離婚後沒有拿到監護權的父母,仍然可以請求法院安排與孩子見面、聯絡或一起活動的時間。探視權屬於「親權行使相關事件」,也就是說,法院有權決定要怎麼安排探視的方式、時間和地點。

 

法院在做決定時,會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最重要的原則。

 

所謂「子女最佳利益」,意思是要以孩子的身心健康、安全、情緒穩定、學習發展為優先考量,確保探視的安排是讓孩子快樂、安全、能成長的,而不是造成壓力或困擾。

 

探視權與監護權、扶養權的差別

離婚後,父母之間常會搞混「監護權」、「扶養權」和「探視權」。其實這三者各有不同:

  • 監護權:指父母誰有權決定孩子的生活、教育、醫療等重大事情,並負責日常照顧與保護。
  • 扶養權:指經濟上的責任,不論孩子跟誰住,雙方父母都要依能力提供生活費、教育費等,確保孩子的基本需要。
  • 探視權:則是沒有監護權的那一方,可以定期與孩子見面、打電話、視訊或共同活動的權利,用來維持親子感情。

簡單來說,監護權是「決定權」、扶養權是「金錢責任」、探視權是「陪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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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權怎麼約定?自行協議與法院裁定!

離婚後要怎麼安排探視,可以用兩種方式處理:一種是父母自己協議好,另一種是交由法院決定。

 

如果雙方能好好溝通,建議先在離婚協議書裡清楚寫明探視的時間、地點和方式,例如週末見面、視訊通話多久一次等,這樣以後比較不會吵架。若雙方談不攏或常發生衝突,就可以請法院幫忙裁定。法院會根據孩子的年紀、生活狀況,還有對孩子最有利的方式(也就是「子女最佳利益」),來決定最合適的探視安排。

 

私下協議(協議離婚時約定)

私下協議是處理探視權最彈性、自主的方式。父母可以在離婚協議書中明確列出探視的時間、地點、接送人與節日安排。例如,可以約定「每月第二、第四週週末上午 10 點,由父方接走,至隔日(週日)下午 6 點送回母方住所」。

 

此外,寒暑假和重要節日(如春節、生日)也應事先輪流分配。為確保探視安排具體且可行,並避免未來產生爭議,建議尋求律師協助撰寫與審閱,確保探視條款的內容清晰、完整,並具備法律效力。

 

法院裁定(調解或訴訟程序)

當父母雙方協商破裂,無法就探視安排達成共識時,任一方都可向家事法院聲請調解訴訟裁定。法院會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原則,參考社工、家事調查官的專業報告後,做出最合適的探視安排。

 

如果法院已經做出裁定(如確定判決或調解筆錄),但監護方(主要照顧者)仍然拒絕配合執行探視時,探視方可依《強制執行法》《家事事件法》第 194 條規定,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院得命監護方履行,並可處以怠金(罰鍰),嚴重者甚至可能涉及管收。

如以上間接強制方法均無效果,法院亦得以符合子女最佳利益方式採取強制執行,將子女交付給探視方,以保障探視權的實現。

 

 

法院裁定與執行程序

當父母無法協議探視權時,程序會進入法院階段。探視權的裁定與執行流程如下:

  1. 提出申請: 未同住或非主要照顧的父或母,可向家事法院提出「酌定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的裁定申請。
  2. 法院調查與訪視: 法院會指派家事調查官社工進行訪視,了解孩子的實際生活狀況、與雙方的互動情形,並參考孩子的意願(尤其是滿 16 歲的子女)。
  3. 依子女最佳利益裁定: 法官會依據調查結果,恪守「子女最佳利益」原則,裁定具體的探視時間、地點及接送方式,例如每月特定週末或寒暑假的安排。
  4. 強制執行: 若法院裁定後,有親權的一方(監護方)無故拒絕履行,另一方可持裁定書或調解筆錄作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院可依《強制執行法》《家事事件法》處以怠金(罰鍰),或在必要時諭知其他執行方法,以確保探視權得以落實。

 

法院判定探視權的考量因素

 

 

法院判定時的考量因素

法院在裁定探視權方案時,會綜合考量所有對「子女最佳利益」有影響的因素,而非僅考慮父母單方的要求。主要的考量因素包括:

  1. 子女的意願與身心狀況:子女的年齡、心理成熟度及自由意志下的意願,會被法官列為重要參考。
  2. 父母的友善程度與配合度:雙方是否願意配合並鼓勵子女與另一方相處。
  3. 過去的親子關係:探視方過去對子女的投入程度、親密關係的品質。
  4. 居住距離與生活作息:雙方居住地的遠近,以及探視安排對子女上學、活動的影響。
  5. 探視方的品行:探視方是否有家暴、酗酒、吸毒或其他足以妨害子女健全發展的不良紀錄。

法官會根據這些面向,設計出最符合該家庭狀況的探視方案。

 

 

 

 

探視權約定的內容

探視權應該約定哪些內容?探視權可以如何行使?

探視權不只是「見面陪伴」,還包括打電話、視訊、傳訊息、寄信、一起過生日或節日等多種方式。父母在離婚時,可以在離婚協議書裡清楚約定探視的時間、地點、交通安排、是否過夜等細節,越明確越能避免日後爭執。

 

若雙方無法協商一致,法院會依照孩子的年齡、就學狀況、居住地及生活習慣,裁定最合適的探視方式。法院通常會讓條款具體化,例如「每週六上午九點到晚上七點由父親接回陪伴」,確保探視能順利進行並維持穩定的親子關係。

 

探視時段與頻率

探視時段與頻率應力求明確,以避免模糊爭議。常見的約定方式包括:

  • 定期會面:最常見為隔週週末,如「每月第一、三週週末的上午 10 點至週日下午 6 點」,並約定是否包含過夜。
  • 特殊節日輪替:如春節、寒暑假、聖誕節、孩子生日、父母親節等,約定雙方輪流分配時段。
  • 寒暑假:安排較長時段的連續探視,如寒暑假各 7 至 14 天。
  • 平日聯繫:約定在不影響孩子課業的前提下,可固定以電話或視訊聯繫的時間。

 

探視地點與接送方式

探視地點與接送方式必須事先明確約定。地點可約定在一方的住處、公共場所(如車站、公園、購物中心),或若雙方關係緊張,可約在會面交往中心

 

接送方式應確認由誰負責接送,並具名確認接送人員(例如:限由父/母本人親自接送,或可委託祖父母)。

 

明確的交接機制能讓孩子更有安全感,也能有效避免雙方在交接時發生衝突。

 

探視方式與聯絡頻率

探視權的行使不應只侷限於面對面的實質會面。在非會面期間,應約定非同住方可與子女保持聯繫的多元互動形式。這包括固定的視訊通話(例如每週一次)、電話聯繫簡訊通訊軟體互動、以及書信往來等。

 

約定固定的聯絡頻率,有助於維持穩定的親子關係,讓孩子感受到持續的關愛。

 

特殊情況之處理方式

生活中難免有突發狀況,因此協議中應明確規範特殊情況下的臨時調整方式,以避免臨時爭執。例如,若子女生病或遭遇意外,應約定立即通知對方,並共同決定是否取消或延期探視。

 

此外,針對如防疫期間等特殊公共衛生狀況,應事先約定可調整為完全以視訊或電話取代會面,確保在不可抗力因素下,親子聯繫仍能維持。

 

違約與懲處條款

為確保探視權得以順利執行,協議中可加入違約處理條款

 

例如,可約定若監護方無故拒絕或妨礙探視,或探視方未按時送回子女,應負法律責任,並可約定違約金(此為雙方協議之懲罰)。更重要的是,若探視權是經由法院裁定調解筆錄確認,當一方違反探視約定時,另一方可持相關文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院可依《強制執行法》《家事事件法》對違約方處以怠金(罰鍰),金額由法院依情節裁定(通常為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以懲戒違約行為,確保探視權的落實。

 

 

 

 

探視權被剝奪怎麼辦

探視權被剝奪或侵害,我該怎麼辦?

當擁有親權(監護權)的一方無故拒絕探視方的行使,或刻意阻撓親子會面時,探視方應立即採取行動以保障自身權益,避免被認定為默認或不積極爭取。

  1. 蒐集證據,準備法律行動:將監護方所有阻撓探視的行為完整記錄,包括通訊軟體對話截圖(明確要求探視被拒絕的對話)、電話錄音、人證等。這些都是日後向法院主張權利的重要依據。
     
  2. 尋求法院介入(若無裁定):如果當初離婚時沒有透過法院裁定探視方案(僅有私下協議),應立即向家事法院聲請調解裁定「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方式及期間」。有了法院的裁定,探視權才具備強制執行的效力。
     
  3. 聲請強制執行(若有裁定):如果探視權已載明於法院裁定書調解筆錄中,但監護方仍不履行,探視方可持這些文件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 履行勸告:法院會先發出公文勸告監護方履行探視。
    • 處以怠金:若勸告無效,法院可依《強制執行法》《家事事件法》對拒絕履行探視的監護方處以怠金(罰鍰),以懲戒其惡意阻撓行為。
    • 直接強制:法院亦得考量未成年子女之年齡及有無意思能力、意願、急迫性等因素,依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之方式《家事事件法》進行直接強制方式,將未成年子女交付探視方。
       
  4. 考慮改定監護權:若監護方長期且惡意地阻撓探視,被法院認定為「非友善父母」(未以子女最佳利益考量,故意破壞子女與他方的親子關係),此行為將嚴重影響子女身心發展。探視方可考慮以此為由,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權,將子女的親權轉移給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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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權可以修改或撤銷嗎?

探視權的安排不是一成不變的,若之後發生重大變化,就可以請求法院修改或撤銷。像是孩子年紀增長、就學時間改變、父母一方搬到外縣市、或出現暴力、疏離、孩子排斥探視等情況,都可能需要重新調整。

 

《民法》第1055條第5項後段規定,任何一方若認為原本的探視安排已不適合孩子的生活或安全,可向法院聲請變更或撤銷。

 

法院會再依「子女最佳利益」原則,重新審酌探視方式,確保孩子的身心健康與家庭關係都能獲得最好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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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協議更改

如果當初探視權是由雙方自行協議決定的,日後想要調整內容,只要父母雙方再次達成共識即可重新約定新的探視方式,例如修改時間、地點或聯絡頻率。

 

雙方同意後,建議以書面方式記錄下來,避免日後產生爭議。

 

請求法院裁判改定

如果原本的探視權是法院決定的,或是當初雖然雙方有協議,但現在對於修改或撤銷有爭執、談不攏時,就可以向法院聲請酌定會面交往

 

法院會重新了解目前的情況,比如孩子長大了、上學時間改變、父母搬家或有安全疑慮等,再決定是否要調整探視的方式、時間或頻率。最後,法院會以「孩子的最佳利益」為出發點,安排最適合孩子生活和情感發展的探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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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權相關FAQ

以下整理離婚後常見的探視權問題,說明父母在實際探視安排中可能遇到的情況與法律處理方式,幫助您更清楚了解探視權的行使與保障。

 

Q1:探視權到幾歲?

探視權主要針對未滿18歲的未成年子女

 

等孩子成為成年人(滿18歲後),法律上父母對其探視權自然消滅,不再受法律約束。
不過,若雙方關係良好,成年子女仍可自行決定是否與父母保持聯繫與互動。

 

Q2:違反探視權約定的法律後果?

若監護方無故拒絕或阻止探視,探視方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改定探視權

 

法院可裁罰監護方、命其限期履行或採取強制執行手段,甚至在嚴重情況下考慮變更監護權
若探視方違反約定(如逾時不還孩子),法院也可限制其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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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探視權可以由祖父母主張嗎?

原則上探視權屬於父母的權利,但若父母一方死亡、行蹤不明或被限制行使親權時,祖父母等直系親屬可依《民法》第1055條之二,向法院請求代為行使探視權,前提是探視確實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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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探視方不付扶養費,是否能禁止探視?

不能。探視權與扶養義務是兩件獨立的事。就算探視方拖欠扶養費,監護方也不能因此拒絕探視。
若未付款,可透過法院強制執行或聲請支付命令,但不應以阻止探視作為報復,以免影響孩子的親子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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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若探視方再婚,能否帶孩子與新伴侶相處?

可以,但需以孩子的感受與安全為優先

 

若新伴侶能善待孩子、相處自然,通常不被禁止。但若新伴侶對孩子態度不佳、造成壓力或情緒困擾,監護方可向法院聲請調整或限制探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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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孩子拒絕探視一方時,法院會強迫見面嗎?

法院不會強迫孩子見面,而會先了解拒絕的原因,例如是否受監護方影響、或有心理創傷等。法院會透過家庭訪視報告、心理師評估或調解等方式協助,並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基準,決定是否暫停或改變探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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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策法律事務所擁有豐富的家事案件經驗,長期專辦離婚、監護權與探視權爭議,熟悉法院實務操作與親權訴訟流程。我們的律師團隊結合法律專業與同理心,協助當事人爭取合理的探視安排,確保孩子在安全、穩定的環境下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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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維濬 律師

劉維濬 律師

劉維濬律師為博策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具有多年訴訟與爭端解決實務,累積辦理超過百件案件。

專長離婚家事(監護權、剩餘財產分配、扶養費)、民事訴訟與公司法爭議、刑事辯護與告訴代理、不動產土地糾紛,以及契約審閱與撰擬。

劉律師曾承辦強冠地溝油案等跨領域高複雜度訴訟,具整合策略與證據佈局的實務能力,重視務實可行的解決方案與當事人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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